首頁 > 勝訴實例

2025-03-25

勝訴實例 | 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人頭戶被告 獲不起訴處分

詐欺 人頭戶 不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因收入減少,為貼補家用,在臉書尋找到家庭代工的工作,對方當時有提供公司名稱以及相關雇傭契約,經被告查核後,該家公司也屬實存在,於是應對方要求提交提款卡及相關銀行帳號給對方,豈料竟被詐騙利用。後被原告於被詐騙集團詐取錢財後提告。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

查,相關對話紀錄,確實顯示被告因應徵家庭代工,而與詐騙集團取得聯繫,進而遭到設計詐騙,又被告收騙後,即向警察局報案,是本件自無從排除被告亦為遭詐騙被害人之可能性,僅憑告訴人將遭騙款項匯入金融帳戶,無法據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而逕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情事。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