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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勝訴實例 | 離婚 | 請求夫棄剩餘財產分配 勝訴

離婚 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 勝訴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事實及理由


原告(即本所當事人)與被告結婚後,育有一對子女,由於原告婚後將所有的工作收入都交由被告管理,並無存款,數年後,雙方經調解成立離婚,因被告婚後財產較高,相較於原告有多處投資,於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元。

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本案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較原告高,原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請求關財產分配,並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承辦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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