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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勝訴實例 | 民事 | 二審拆屋還地案 上訴成功

拆屋還地 上訴二審 國有土地 律師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長期佔有位於台東縣一國有土地,並在此地上種植農作物,上訴人(即本所當事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認被上訴人應清除系爭地上物並將該土地返還,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至返還土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判決結果

 

  1. 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地上物清除並返還系爭土地:經查,系爭土地為上訴人管理之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僅原住民得予承租、使用或取得所有權,然被上訴人其既不具原住民族身分,迄亦未提出任何正當占用權源,是其應屬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地上物清除並返還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 被上訴人應給付不當得利予上訴人: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將所得利益返還土地所有人,經查,被上訴人既自86年間起即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訴訟代理人: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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