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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勝訴實例 | 車禍 | 義交被車撞!協助當事人提告成功起訴!

車禍 義交 過失傷害 告訴 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告訴人(即本所當事人)於某路口擔任義交指揮交通,豈料,遭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撞擊,因告訴人閃避不及,致受有左側脛骨近端骨折、四肢多處挫傷及頭部挫傷之傷害。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事發路段,本應注意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及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襙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其於前揭之犯罪事實,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車損照片、醫療紀錄等資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承辦律師:呂紹宏律師伍經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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