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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勝訴實例 | 車禍 | 提告重傷害 成功起訴至法院

車禍 過失傷害 重傷 告訴


本案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及理由


被告之汽車駕照已遭註銷仍上路,某日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並與告訴人(即本所當事人)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脾臟重度撕裂傷(脾臟切除)、腹內出血等。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按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有明文,依本件事故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未注意上開規定,貿然左轉與告訴人發生碰撞,並使告訴人受有重傷害,被告之行為顯有過失,又告訴人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雖亦有過失,然仍無解免於被告過失之責,是被告犯嫌勘予認定。


告訴代理人: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伍經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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