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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 民事 | 債權轉讓遇到虛假債權!履行契約勝訴

請求履行契約 民事 勝訴 債務債權讓與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226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350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法第353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348條至第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事實及理由


本案兩造簽訂債權讓與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被告將訴外人與被告先前所簽立之承諾書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出售予原告(即本所當事人),供原告抵銷與訴外人間之債務,惟法院另案判決認定,被告對訴外人並無系爭債權,使原告無從以系爭債權對訴外人主張抵銷。


判決結果


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被告將訴外人與被告間106年7月11日所簽立承諾書之系爭債權出售予原告,供原告抵銷與訴外人間之債務,並於系爭協議書第五條約定被告承諾系爭債權為真正,如系爭債權為虛假債權,或存有權利瑕疵等原因致原告無法向訴外人主張抵銷者,被告願無條件返還所收款項,原告已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告888萬元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綜合上開事證,原告主張被告對訴外人無系爭債權致原告無法向訴外人主張抵銷,足堪採信。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五條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收888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訴訟代理人: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黃昱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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