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4-12-10

| 性騷 | 捷運上被告性騷 獲不起訴處分

性騷擾 不起訴 律師


本案相關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被告(即本所當事人)於某日搭乘捷運後,遭告訴人提告,告訴人指稱被告於車廂內,觸碰告訴人之胸側,後由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認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移送地檢署。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自應認不起訴處分。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