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4-12-03
| 背信 | 被告背信罪成功獲取不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及理由
本案告發人與系爭公司業務協理簽訂契約合約,約定透過投資分享,將相關產品進行販售,再將盈利發放,而該系爭公司未發放應給予之盈利給告發人,始悉上情,認被告(即本所當事人、系爭公司負責人)恐涉有背信罪嫌。
地檢署處分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稱其並非為系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甲某(代稱),由甲某允諾給予被告掛名費用,被告並未參與系爭公司之運營,平日更不會進公司,亦無辦公室,對於系爭契約細節毫不知情,且契約更不會由被告所保存云云,又證人業務協理到庭稱,工作無需向被告報告,被告也不會與他們做實質業務確認,真正有在執行業務、確認業務內容的為總經理甲某。是以,被告稱其為掛名負責人、不知悉公司營運情形等語並非虛妄。從而本案被告既非為他人處理事務所之人,亦未有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系爭公司之利益,核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
-
03.25 2025
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人頭戶被告 獲不起訴處分
-
03.18 2025
離婚 | 請求夫棄剩餘財產分配 勝訴
-
03.11 2025
刑事二審 | 告訴違反洗錢防制勝訴
-
02.25 2025
民事 | 二審拆屋還地案 上訴成功
-
02.18 2025
車禍 | 義交被車撞!協助當事人提告成功起訴!
-
02.11 2025
車禍 |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被告和解成立
-
02.04 2025
車禍 | 提告重傷害 成功起訴至法院
-
01.21 2025
詐欺 | 人頭戶被告成功取得不起訴
-
01.14 2025
刑事附民 |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取回被詐騙的金額
-
01.07 2025
妨害性自主 | 被訴乘機性交、猥褻 獲不起訴處分
-
12.31 2024
民事 | 請求給付找補款 勝訴
-
12.24 2024
妨害名譽 | 將照片傳上爆料公社而被告誹謗 獲不起訴處分
-
12.17 2024
民事 | 債權轉讓遇到虛假債權!履行契約勝訴
-
12.10 2024
性騷 | 捷運上被告性騷 獲不起訴處分
-
12.03 2024
背信 | 被告背信罪成功獲取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