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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 損害賠償 | 本所當事人民事調解成立!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事實及理由

 

本案當事人因生活壓力大,有長年竊錄之習慣,不過並非出於滿足性慾等重大惡性,而是出於錄製工作環境藉以改進工作狀況、滿足自身成就、排解壓力,後於工作場所中遭人發現並提告民刑事請求相關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案件結果

 

本案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勇於承擔錯誤,有關刑案部分也向警方坦承,並配合調查,事發後更是主動就醫、刪除錄影檔案,誠摯地向對造當事人表達歉意與賠償意願,本案後也已失去相關工作,在本所律師協助下,成功與對造當事人達成和解。

承辦律師:黃仕翰律師蘇庭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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