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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 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人頭戶的案例實務上非常常見,基本上十件詐欺的案件有七、八件都會是人頭戶詐騙,其手法不外乎就是詐騙集團利用貸款、投資、工作,亦或是線上賭博等理由,取得受害人的銀行帳戶,接著請被詐騙的第三人將錢匯入帳戶,再找藉口請人頭戶受害者將錢轉出,以造成洗錢、切斷金流的作法,待人頭戶受害人發現時,通常已是幫助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被告了。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一日收到一位外籍友人的訊息,由於國外家庭突然有急用,該友人在台又無法進行跨國匯款交易,需要請小德協助匯生活費給國外的家人,以此為由取得了小德的帳戶,小德在確認過帳戶有一筆進帳後,也按照約定把該筆款項往友人提供的國外帳戶進行匯款,誰知幾周後銀行即通知帳戶已經變成警示戶,緊接著就收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自己已涉嫌犯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該友人卻怎麼樣都再也聯繫不上,驚慌之餘找上本所律師協助。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本件警察局送請地檢署偵辦之報告意旨稱,被告小德知道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常與犯罪行為有關,藉此逃避追緝,然仍將金融帳戶借出。經本所律師嚴調小德銀行帳戶明細發現,該帳戶為小德日常生活使用之帳戶未有閒置,而一般主觀上之知悉帳戶將作為犯罪使用之罪犯,會再提供帳戶時將帳戶清空,以此可以看出,小德並未有幫助詐欺的主觀意識,再根據雙方的對話訊息,不難得知,小德會提供帳戶僅是出於友情關懷協助,不得認為小德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後續經本所強力主張辯護,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小德也得以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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