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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獲民刑事勝訴!
什麼是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
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是一種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所進行的賠償。它旨在補償受害人在遭受某些侵權行為後,所經歷的精神痛苦與心理創傷。這些侵權行為可能包括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益,或侵害因父母、子女、配偶等身分關係所生的法益。
根據我國民法第195條的規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利是基於加害行為對被害人精神上造成的重大損害,即使該損害並未導致財產上的直接損失,被害人仍有權向加害人請求相應的賠償金額。這樣的賠償並非針對具體的物質損失,而是為了彌補受害人在精神層面所受的打擊和痛苦。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通常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斟酌。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受害人所受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行為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然而事務上確有不少案例,當事人以精神賠償為由獅子大開口,難道精神慰撫金是說賠就賠的嗎?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一日騎著自行車,通過某路口轉彎時,遭一輛機車撞上,小德因此受有輕傷,機車駕駛雖表示腳部有疼痛感,但無明顯外傷,小德當下趕時間中,且雙方沒有嚴重傷害,於是便確認過自行車還能正常行駛後,便駛離現場,豈料,數日後接到警方通知被告過失傷害、民事也遭提告要求高額精神慰撫金等賠償,情急之下尋求本所律師協助。
本所實務經驗
經本所研究認為,對方於偵查中並未提出醫院之診斷證明,也沒有任何受傷的照片可以佐證,就案發當日警員針對現場留存的照片來看,對方亦沒有明顯外傷,罪嫌不足,難認屬刑法上之過失傷害,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獲不起訴處分。
民事上,原告表示車禍後罹患相關創傷症候群,精神受有嚴重傷害而無法正常生活,並求償上百萬元之賠償金,然經本所研析, 按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須具備因果關係,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人負有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因事故而受有精神創傷,雖有就醫紀錄但難謂該創傷係本案事故所導致,且於刑案偵查筆錄中所示,原告曾有認因刑案部分獲不起訴結果與往返法院導致心生壓力,顯見心理創傷並非出於該事故所產生,最後法院不認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小德僅須給付部分車損之賠償,還以小德一份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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