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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撤告就可以沒事嗎?
被告刑案後,如果是小事情,大多數的民眾為了大事化小,會先嘗試溝通和解,但和解後,告訴人撤告,難道就完全沒事了嗎?
刑事案件如大眾所知,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就是需由犯罪受害人或其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辦,也就是說撤告後,依法規定,法院會不受理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所以確認撤告後基本上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而所謂非告訴乃論,就是俗稱的「公訴罪」,無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事實,就必須依法主動偵辦,即便被害人已經不想追究提出撤告,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亦可以審判喔!
案例事實緣由
小德某日睡過頭趕不上個人行程,於是急沖沖地出門,誰知正要抵達約會地點時,無意間不小心碰觸到正好路過的小憶臀部位置,一瞬間小憶頓感不適回頭看向小德,小德也因為感受到視線與小憶對視了一眼,不過因為小德並未察覺有什麼不對,加上還在趕時間就快步離去,誰知數日後竟收到被告性騷的通知,緊急求助本所,希望與對方好好溝通。
本所實務經驗
經查監視器錄影發現,事發當時小德視線保持在正前方的道路上,隨即與小憶擦身而過直至小憶回頭與之對視為止,且此前小德也沒有任何張望四周人員的舉動,也沒有將視線朝向小憶的臀部,與一般性騷擾的被告於案發前都會先物色觀察周遭人事物,再伺機下手性騷擾的常情不同,按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被告因與被害人發生身體擦撞而涉犯性騷擾行為時,其如並無以目光逡巡、物色受害對象,張望周遭環境與人員而伺機接近,並以視線鎖定被害人之身體位置等舉動,則得作為被告不具性騷擾主觀意圖之判斷基準。
後經本所律師努力與對方協助溝通,小德也願意就上述不小心的舉措向小憶給予相當的賠償,最終取得小憶的諒解,雙方達成和解,並由小憶提出撤告,案件雖經檢察官提出公訴,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為告訴乃論,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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