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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 刑事訴訟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是位房東,將店面租賃給一家公司準備開店,豈料在簽約後不久,該公司開始回過頭想請小德降低房租,小德認為當初簽約時都已經討論好,便不予同意,公司負責人見殺價無果,改要求解約,不過契約內容亦有明定租賃期間與相關解約條款,小德依契約內容再次拒絕,該公司負責人一氣之下怒告小德多件刑事案件,包含詐欺、竊盜等,小德急忙找到本所協助。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經查,本件就案件事實,可以知道這件案件的本質屬於履行契約等民事糾紛,然而對造卻以刑事告訴相逼,因解約、降租等要求遭拒後,才以刑事訴訟提告。

詐欺取財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要構成本罪需要行為人捏造事實使用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轉移,具有相關之因果關係才會成立。

而本件有關小德被訴詐欺一事,公司負責人指稱小德隱晦店面部分區域為違建,然在簽約之前,負責人即多次到場查看,該區域也明顯為加蓋,並處於公共位置,點交簽約前,簽約人有足夠的時間、條件可以確認該區域的實際使用情況,沒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證明小德隱匿、施用詐術相關違建資訊,自難認有恐嚇取財之嫌。

最終,地檢署認本件全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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