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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勝訴實例 | 拆屋還地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案件事實緣由


三十年前,小德得知在鄰近城市的山坡地上有一片新建的房子,環境幽靜,離市區也很近,於是他興奮地向開發商小益購買了一間,並在此安居樂業,組建了家庭。然而,這些房子一直沒有取得使用執照。三十年後,小德一家突然收到新地主的起訴通知,要求他們拆屋還地。原來,小益因為欠下鉅額債務,將房子所在的土地抵押出去,現在土地已經換了新主人。小德一家陷入了不動產糾紛的困境,焦頭爛額之際,他們來到了本所尋求幫助。


本所實務經驗

小德的房子沒有取得使用執照,那他買的是什麼權利?

由於我國房地的產權是分離的,像本件案例,當初小德就只買了房子沒有買地,房子又沒有使用執照,這個白話來說叫做「違章建築」,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違建。因為違建早期在台灣其實很多,為了經濟價值的考量,最高法院肯定違建可作為交易客體,但大家買賣的並不是「所有權」而是一種叫做「事實上處分權」的權利。

新地主是否可以主張他才是新的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呢?

  1. 因為原本小德是跟小益買的房子,當地主是小益的時候,法律上來講,小德對小益有一個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但如果今天地主換人了,是不是還存在一個合法的使用權就有疑問了。

  2. 為了避免花大錢蓋好的房屋,因為土地易主這種情況下就遭拆除,不利於經濟發展,民法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本條規定最新實務也多肯定適用在事實上處分權的情形。

  3. 也就是說再符合法條要件下,就算小益把土地再轉手給別人或被拍賣,小德一家仍然可能對新的地主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在符合法定要件情況下,就算新地主仍然無法趕走小德一家喔!至於怎麼樣算是符合法定要件呢?這就需要律師去整理判斷卷證資料,去對新地主的起訴主張進行攻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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