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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 醉態駕駛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無罪判決!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於某日晚間20時10分,剛加班完,為了讓自己放鬆一下,於是在住處內小酌了一下,隔天加日早晨7時30分,小德駕駛自小客車準備再度出門與朋友出遊,同日9點半,行經某路口,不慎追撞同向前方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無人受傷),警方據報前往前場處理,並於同日10點對小德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結果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4毫克,經回溯至其最初駕車時間,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達每公升0.34毫克(計算式:0.14+0.08×2+0.08×27/60,小數點2位後4捨5入),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進而起訴。
 

地方法院:無罪判決

 

本所認為酒測推算方式係以一般正常人作為受測對象,而代謝速率隨種族、性別、體重、個人代謝率及是否經常喝酒等因素而有明顯差異,此回溯之推算方法既不精確、不可靠,亦無法令人信服。況且被告罹患痛風性關節炎合併痛風石沉澱退化性關節炎。所謂痛風,係指人體內尿酸新陳代謝異常所引起之急性關節炎,最常發生之部位是大拇趾關節,其他部位依次為腳背、膝、腕、手指和肘關節等;痛風反覆發作後會造成關節永久性損害,活動受限及關節變形。由是可知,被告之個人代謝率明顯較一般正常人差,自不能以上開回溯推算方法而認定被告於開始駕車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25毫克以上。

被告在該檢測紀錄表之同心圓檢測圖樣上所畫之圖形,並無畫圓圈不完整、不連續或畫在指定範圍外等情形。至於單腳獨立之檢測雖有不合格之情形,惟被告罹患痛風性關節炎合併痛風石沉澱退化性關節炎,其關節受損,活動受限,自難與正常人一般保持身體平衡。申言之,上開第1項檢測不合格之原因應係被告罹患痛風性關節炎合併痛風石沉澱退化性關節炎所致,難以認定係受前一日20時10分許飲酒後身體殘留酒精之影響。

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僅前方保險桿受損,而對方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僅後方保險桿受損,雙方之車損均非嚴重,且當時車流眾多,被告之車速不快,顯見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主要係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疏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所致。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無罪,理由除本所為被告辯護之理由外,更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駕車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25毫克以上,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因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且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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