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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 民事訴訟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獲得民事勝訴!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的爸爸仙逝後留下一筆土地,留給小德三兄弟繼承,因為繼承程序繁複,於是三兄弟委託了代書辦理繼承登記,並請代書幫忙出賣一筆土地。但經過數日思考商量,小德三兄弟決定不把土地賣出,決定跟代書終止委任契約關係,沒想到代書為了賣出土地後可以收到的龐大酬金,竟然不理小明等人終止委任契約的行為,擅自代小德三兄弟辦理繼承登記且將權狀取走不還,小德三兄弟氣憤之下,求助本所。


【本所實務經驗】 


首先按委任契約與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委任人均可以隨時終止委任關係。但本件代書援引了民法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表示因小德三兄弟的行為,讓他損失了一筆龐大的報酬。
本件爭點之一就在於代書不能獲得後續報酬,是不是可以來請求小德三兄弟賠償呢?
經本所法律研究,有實務見解認為,終止委任契約無論於何時為之,受任人均不能以原可獲得若干的報酬,因終止契約致未能獲得,當作是受損害的理由,來要求委任人賠償。
最後本件訴訟,經過本所的努力下,成功取得勝訴,不但不用賠償代書的損害,還替小德三兄弟取回了土地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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