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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 家事訴訟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取得保護令!


【案件事實緣由】

 

小憶日前在家中清理打掃,意外發現牆中夾有微型監視錄影器,拽著不安的心情翻看過監視器畫面後,才發現偷拍錄影畫面的人竟然就是自己的老公!雖說畫面都是自家生活,但是一想到自己長期24小時不間斷在完全未知的狀態中,無論是洗澡、睡覺的畫面都被偷偷記錄著,一股莫大的恐懼湧上心頭,隨即前來求助本所。

 

【本所實務經驗】

 

以實務經驗來說,在遇到像小億這樣的案例,本所律師最關心的就是小億(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協助當事人取得保護令、讓當事人無論在人身上或心靈上都可以得到安寧,是本所首要建立的目標。

現行的保護令制度,保護令可以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三者的差別可以簡單統整如下:

  1. 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2. 暫時保護令: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核發後24小時發送至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3.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核發後24小時發送至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時間亦為兩年以下)

綜合以上可知,被害人主動申請申請保護令時,可以申請的種類為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則限於相關機關才可以為申請。而在申請的舉證責任上,暫時保護令實務認為提出之證據有達到「釋明」的程度即可,並不需要達到「證明」的強度,因為暫時保護令並非終局的裁定,且被害人是在急迫危險的狀況下,所以沒辦法強求在短時間內提出證據證明。然而,通常保護令則需有證據可以「證明」,舉證責任的強度上較暫時保護令來的嚴格。然而聲請人雖然應該就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惟實務上考量聲請保護令的程序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所以審理上來說,常以較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來取代嚴格的證明。

本案當事人小憶在尋求律師協助後,德益第一時間,就為小憶爭取到了暫時保護令作為第一步的保護,緊接著於通常保護令的程序中,本所律師經詳細蒐證與據理力張地指出遭受到的監控、側錄怎樣長期、非偶發性的家庭暴力事件,最終所幸順利的為小美爭取到了通常保護令,還給當事人一份安全又舒適的生活環境。

 

[繼續閱讀:家庭暴力 | 家暴定義與防治!保護令如何聲請?]


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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