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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 民事訴訟 | 大賣場疏失!受僱人與僱主的連帶責任

在當代職場中,受僱人在執行其職務過程中可能不慎或故意侵害到第三方的權利,這不僅涉及受僱人因直接執行其職務活動所產生的行為,也包括了那些與其職務密切相關的行為。如果因受雇人的疏失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到底怎樣的狀況下可以請求僱主連帶賠償呢?


 

受僱人與雇傭人的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可知,受僱人與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人時,需要以下要件:

  1. 須為受僱、僱用關係:民法第188條所規定之受僱人,並不一定要成立雇傭契約,凡是客觀上為他人服務勞務並受其監督者,原則上都屬於受僱人。
  2. 執行職務: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皆屬執行職務範疇。
  3. 受僱人具有賠償責任:仔細查看法條,我們可知僱主的責任為「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必須基於受雇人對於第三人負有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時,僱主才需要連帶負責,反之,如果受雇人於該案中無須負責,那麼僱主也沒有連帶責任問題產生囉!
 

【案件事實緣由】

 

本所當事人小德在國內知名賣場消費,在乘坐手扶梯時,因賣場疏失未管理外包清潔人員,清潔人員竟然以手扶梯運送清潔藥水,導致藥水打翻潑及小德的眼球,使小德視力嚴重退化,偏偏大賣場及外包清潔公司態度十分消極,小德無奈之下,透過朋友介紹,進而尋求本所訴訟上協助。

 

【本所實務經驗】

 

本件是外包清潔公司人員,未依照安全規定,以手扶梯運送清潔藥水,看似與大賣場並無關係,然而,實際觀察可以得知,雖然該清潔人員是外包公司員工,但因派駐於大賣場從事清潔工作,受到大賣場實質上的指揮管理,因此本所引用司法實務見解,定性大賣場為該清潔人員的僱用人,因此主張大賣場應負民法第188條規定與該清潔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者,小德為大賣場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大賣場應確保其服務, 符合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然而,大賣場對於該清潔人員未依照安全規範,以危險方式運送藥水,導致當事人受傷,亦應負擔企業經營者之連帶賠償責任。

本件最後小德對於大賣場消極態度深感氣憤,本所律師於訴訟策略上,另向大賣場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對於大賣場過失所致之損害,除原先應賠償當事人的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薪資減損外,再向大賣場主張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警惕大賣場注意其企業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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