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4-02-27
| 刑事毒品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二審勝訴!
「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這兩種行為之間在日常理解中可能看似相似,但在法律層面上,它們非但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尤其是在刑事責任嚴重程度上截然不同!
本所當事人經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地方法院依藥事法論以轉讓禁藥罪。檢察官認為證人A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詞有所歧異,然衡諸常情,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且因其自身案件甫經逮捕,尚無時間機會考慮其陳述對他人之影響,且亦無串謀之機會,當時證人亦未直接面對被告,證述當時心理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而證人於審理中之證言,顯係事後經權衡其自身及被告之重罪,考量其證述對被告之影響,進而迴護被告而為之託詞,憑信性甚低,自難採信。
另原審判決又以證人B於審理中之證詞認定被告無販賣毒品給證人A。惟證人B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有前往該處,且其中1次並沒有看到A與被告拿毒品之情形,原審未審酌證人B曾表示未看到A與被告交易毒品之狀況,而逕以證人B未目擊被告與證人A有議價之情形,而認定被告無販賣毒品之情事,亦顯有論理之瑕疵等語。
然經本所調查認為,證據證明力不應因其陳述時期有先後不同,即執為判定證明力強弱的標準,無所謂「案重初供」情形,所謂「案重初供」之說,已屬無據。次按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官評價,然心證之形成,由來於經嚴格證明之證據資料之推理作用,通常有賴數個互補性之證據始足以形成確信心證,單憑一個證據則較難獲得正確之心證。尤其具有對向性關係之單一證據,如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買方或為獲邀減刑寬典,不免有作利己損人之不實供述之虞。
此種虛偽危險性較大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為避免其嫁禍他人,藉以發見實體之真實,除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方法,以擔保其真實性外,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法院調查所得事證,僅見證人A證述前後不一,其證詞之憑信性,已非無可疑。又證人B等人之證詞,亦無法資為證人A於警詢、偵查中關於指稱被告販賣毒品之證詞為真實,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未審酌證人B未看到A與被告有議價之情節云云,然證人B既未看到被告與A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曾有過議價之情,自無法發生證據積極之心證作用,乃屬當然之理。是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罪,不能證明,所論述其證據取捨及無法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理由,並無違反證據法則所持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言。
本所律師團隊於臺灣高等法院竭力為被告進行辯護後,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原審論以轉讓禁藥罪之判斷。
【案件事實緣由】
本所當事人經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地方法院依藥事法論以轉讓禁藥罪。檢察官認為證人A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詞有所歧異,然衡諸常情,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且因其自身案件甫經逮捕,尚無時間機會考慮其陳述對他人之影響,且亦無串謀之機會,當時證人亦未直接面對被告,證述當時心理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而證人於審理中之證言,顯係事後經權衡其自身及被告之重罪,考量其證述對被告之影響,進而迴護被告而為之託詞,憑信性甚低,自難採信。另原審判決又以證人B於審理中之證詞認定被告無販賣毒品給證人A。惟證人B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有前往該處,且其中1次並沒有看到A與被告拿毒品之情形,原審未審酌證人B曾表示未看到A與被告交易毒品之狀況,而逕以證人B未目擊被告與證人A有議價之情形,而認定被告無販賣毒品之情事,亦顯有論理之瑕疵等語。
【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然經本所調查認為,證據證明力不應因其陳述時期有先後不同,即執為判定證明力強弱的標準,無所謂「案重初供」情形,所謂「案重初供」之說,已屬無據。次按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官評價,然心證之形成,由來於經嚴格證明之證據資料之推理作用,通常有賴數個互補性之證據始足以形成確信心證,單憑一個證據則較難獲得正確之心證。尤其具有對向性關係之單一證據,如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買方或為獲邀減刑寬典,不免有作利己損人之不實供述之虞。此種虛偽危險性較大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為避免其嫁禍他人,藉以發見實體之真實,除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方法,以擔保其真實性外,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法院調查所得事證,僅見證人A證述前後不一,其證詞之憑信性,已非無可疑。又證人B等人之證詞,亦無法資為證人A於警詢、偵查中關於指稱被告販賣毒品之證詞為真實,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未審酌證人B未看到A與被告有議價之情節云云,然證人B既未看到被告與A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曾有過議價之情,自無法發生證據積極之心證作用,乃屬當然之理。是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罪,不能證明,所論述其證據取捨及無法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理由,並無違反證據法則所持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言。
本所律師團隊於臺灣高等法院竭力為被告進行辯護後,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原審論以轉讓禁藥罪之判斷。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繼續閱讀:毒品 | 代購也算販賣毒品?轉讓與販賣大不同!]
-
03.25 2025
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人頭戶被告 獲不起訴處分
-
03.18 2025
離婚 | 請求夫棄剩餘財產分配 勝訴
-
03.11 2025
刑事二審 | 告訴違反洗錢防制勝訴
-
02.25 2025
民事 | 二審拆屋還地案 上訴成功
-
02.18 2025
車禍 | 義交被車撞!協助當事人提告成功起訴!
-
02.11 2025
車禍 |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被告和解成立
-
02.04 2025
車禍 | 提告重傷害 成功起訴至法院
-
01.21 2025
詐欺 | 人頭戶被告成功取得不起訴
-
01.14 2025
刑事附民 |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取回被詐騙的金額
-
01.07 2025
妨害性自主 | 被訴乘機性交、猥褻 獲不起訴處分
-
12.31 2024
民事 | 請求給付找補款 勝訴
-
12.24 2024
妨害名譽 | 將照片傳上爆料公社而被告誹謗 獲不起訴處分
-
12.17 2024
民事 | 債權轉讓遇到虛假債權!履行契約勝訴
-
12.10 2024
性騷 | 捷運上被告性騷 獲不起訴處分
-
12.03 2024
背信 | 被告背信罪成功獲取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