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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因為急需用錢,又擔心銀行能貸的額度不高,於是在GOOGLE上找到了一個借貸網協助對接銀行借貸,通過與該網站的專員連繫,加入了「身分證借款-借錢急用-借貸網」LINE 群組,也填妥相關借貸需求文件,幾天後,專員表示為了要美化金流,以便讓銀行願意貸出高額款項,會先匯入一筆金額,要再麻煩小德將該金額轉出,藉以整理金流,小德不疑有他的照做,卻一直等不到貸款款項匯入,專員也僅表示文件審核要時間後就消失不回,幾天後小德收到銀行通知帳戶已變為警示戶,這才驚覺上當受騙!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詐欺人頭戶的案件,其中最常見的詐騙手法就是貸款詐騙,通常詐騙集團會要求當事人將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謊稱是要美化金流,讓其他被害人把款項匯到當事人帳戶,再要求當事人轉出或提出交付。此時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已經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只剩下在原地苦等貸款的當事人,待銀行通知警示帳戶後,才知道自己被當成詐騙集團的棋子利用。
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提款卡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定會料想到遭詐騙集團從事不法行為。
社會生活中本即存在著諸多風險,如果要求行為人於行為時要百分之百確認自身行為對於幫助他人犯罪之間毫無風險可言,不但強人所難,導致社會生活難以進行,而且會因此受到最不利影響的顯然就是在社會上,相當多數中下階層的民眾。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智識程度可能不夠高,導致無法識破犯罪者所設計的陷阱;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他們的經濟條件不佳、生活容易面臨困窘,經常被一般檯面上的公認途徑(如銀行、親友)拒於門外,只能選擇其次的方式(如私人放貸)解決經濟需求。換言之,對於中下階層的人民而言,為求生存必然面臨較多的風險及不確定性。現行刑法既然僅處罰故意的幫助犯罪者,亦即主觀上極度漠視風險、毫不關心自身作為如何助益他人犯罪者。至於不夠謹慎的行為人,但於行為時並非根據毫無合理基礎可言的錯誤信任上,縱然很可能因為具有過失而成立民事責任,但終究非刑法所要處罰的幫助犯罪人。
最後,本所調閱當事人帳戶交易明細,逐筆向檢察官為說明解釋,並且提供相關證據,於偵查中據理力爭。並且透過舉出相類的實務見解及本所承辦不起訴案件之經驗,後來成功說服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並解除帳戶凍結。因此遇到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務必要尋求律師的協助,耐心、有效的在偵查庭中為被告辯護,以免被當成詐騙集團共犯,甚至換來一句「每個來我這裡的當事人都說自己是無辜的」、「為什麼你貸款不找銀行,一定要上網找,你要我怎麼相信你?」、「為什麼就你會被騙,而我不會被騙?」等。
[繼續閱讀:銀行帳戶成為人頭戶: 被告幫助詐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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