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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獲得民事勝訴!
隨著社會秩序的惡化與治安問題,有越來越多民眾會選擇在家裡或其門口裝監視器來保護自家安全與財產,然而,監視器的拍攝範圍與裝設位置卻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權的保障。
隱私權是憲法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且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亦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為了確保自家周遭安全,想要裝設監視器,要怎麼樣裝才不會侵犯他人隱私權、觸犯妨害秘密等法規呢?如果對面鄰居的監視器正對你家大門又該怎麼保護自己的隱私呢?
怎麼判斷隱私權範圍?-合理隱私期待
你知道嗎?隱私權在憲法中其實沒有明文規定喔!不過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故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就如同「言論自由」一樣,所有的權利都不是無上限的,到底是否侵犯隱私權,在法律上也有一個範圍去界定,而這個範圍又可稱之為「合理隱私期待」,簡單來說,該隱私部分要在一般客觀的狀態下,合理期待不會被人知道,例如,民眾家在家中休憩時,通常合理期待不會被外人看到、知道在做甚麼,故若鄰居的監視器畫面對準您家中的窗戶、門口,長時間拍攝即會侵犯到您的隱私權。
那如果拍攝的地方是公共空間(如:樓梯間、社區走廊)可以嗎?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當您在社區的樓梯間或在路上走動時,心理上會希望、知道有人盯著您看嗎?實務上認為在公共空間不能代表就沒有合理隱私期待,有無隱私權合理保護之期待,不應以個人所處之空間有無公共性,作為決定其是否應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之絕對標準。即使個人身處公共場域中,仍享有私領域不被使用科技設備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喔!
【案件事實緣由】
本所當事人德先生是臺北市某華夏的6樓住戶,一直以來同為6樓住戶的隔壁鄰居益先生長期在6樓的共同樓梯間私設監視器及感應器,這讓德先生感到相當困擾,德先生不斷在想,奇怪樓梯間應該是這棟華夏整棟住戶全體來決定要怎麼使用才對吧?為什麼益先生可以不用經過整棟住戶的同意就擅自在6樓共同樓梯間私設監視器及感應器?在本所律師分析解說後,德先生決定委任本所律師對益先生提起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
【地方法院:勝訴判決】
本案當中的6樓共同樓梯間在法律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各住戶皆可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而單一住戶能否在共用部分裝設監視器、感應器,則涉及「共有部分應該如何管理、使用」的問題,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住戶間另有約定外(例如規約),原則上必須得到全體住戶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而在經過本所與當事人德先生以及該華夏之其他住戶確認查證後得知,該棟華夏的住戶從來都沒有作成過任何約定或決議同意讓單一住戶在共同樓梯間裝設監視器。
因此,本所律師便在訴訟中主張,益先生在未經本棟華夏全體住戶過半數人同意的情況下,竟私自在6樓共同樓梯間(共有部分)裝設監視器、感應器,已屬於妨害本棟華夏其他住戶針對共有部分之管理以及使用權利,故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命益先生拆除其私自在6樓共同樓梯間(共有部分)裝設監視器、感應器。
最終,本所律師依上述策略成功為當事人德先生取得勝訴判決,並要求益先生將樓梯間之監視器及感應器拆除,德先生今後已經不用在為了監視器、感應器的問題每天困擾。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51號判決、釋字第603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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