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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獲得民事勝訴!
離婚,除了雙方同意討論好條件的「協議離婚」外,還有另一種方式,即為「裁判離婚」,簡單來說,只要雙方針對離婚有任何條件談不攏或其中一方不願離婚,就可以訴請法院看看該案件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
而法定的離婚事由包含下列幾種: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案件事實緣由】
A小姐愁苦的詢問她與先生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因妊娠期間患疾導致免疫系統失常,A小姐的先生因從事影片拍攝工作,工作時間長、須在各地奔波,常常不回家,A小姐與其先生於是漸行漸遠,某一年先生突然向法院訴請離婚,經調解委員的相勸,雙方暫時以分居成立調解,沒想到,先生於三年後開始未付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同時A小姐又再次收到訴請離婚之開庭通知,焦慮的前來所內詢問,到底以分居三年為由,是否就可以訴請離婚成功呢?
【法院:駁回】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從而,分居三年的事實可能要討論是否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惡意遺棄」或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要件,始得訴請離婚。
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主觀上也拒絕同居,就本件看起來客觀上雖雙方未同居,但A小姐主觀上一直住在結婚時的約定住所地,並無拒絕履行同居,反而是A小姐的先生從數年前訴請離婚後即拒絕與當事人同居,前開規定就遭到惡意遺棄之一方得訴請他方離婚,在本件中即為遭到配偶拒絕同居的當事人方有訴請離婚之權利,而遺棄方當事人配偶應無該條得訴請離婚之請求權。
其次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至於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不可依主觀的標準,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在同一個情況下,任何人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程度而定。婚姻如果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故在本件中,分居三年是否屬於客觀上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姑且不論,然因當事人配偶訴請離婚致分居迄今,難認並非就分居一事屬於可歸責之一方,應認當事人配偶應無該項離婚請求權才是。
經過德益的主張答辯,成功請承審法院將當事人配偶所提之請求離婚訴訟予以駁回在案。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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