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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實例 | 刑事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無罪判決!
【案件事實緣起】
A女學歷不高、年輕時擔任酒店小姐,育有二名幼女,身為單親媽媽,勤勉生活持家,因收入不穩定且微薄,A女對於理財十分有規劃。A女之多年好友B女相中此點,介紹A女擔任應召站會計對帳工作,每月領有45,000元之薪資,並表示可以在家上班以方便照顧幼女,A女遂答應之。
然B女實為「CALL客」詐騙集團首腦,先由「CALL客秘書」撥打電話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再由取款小姐於指定時間、地點向被害人取款,接著取款小姐會以匯款、轉帳之方式交付集團成員,成員將款項交給A女進行會計作業,A女再依B女指示將金錢交由不知名人士匯兌至大陸地區。
A女自始至終均以為其所為僅係單純應召站之會計對帳工作,並不知有詐欺情事,且亦完全未與集團成員、取款小姐等人有任何接觸,甚至連多年好友B女都未曾透露任何工作細節,卻在案發後遭檢方起訴,更因經濟窘迫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案件初始只能由B女委任之律師為其辯護,因而陷入有罪判決之深淵。
【跌宕起伏的歷審判決】
地院:有罪判決
在第一審判決時,A女擔憂自身若身陷囹圄,兩名幼女將頓失所依,因此信賴B女為其委任之律師,然卻未受實質有效辯護,在準備程序中,遭當時B女所委律師代其認罪,不斷遊說A女認罪卻完全未對A女解釋何謂「不確定故意」等概念,A女因而遭判加重詐欺罪有罪判決。
高院:有罪判決
遭有罪判決後,A女委任本所律師為其上訴,本所律師在上訴理由中指摘原判決忽略詐欺集團成員均不認識A女、A女對犯行內容毫不知情、A女工作地點與其他被告均有隔絕且僅領取固定薪資,更甚者,首腦B女為A女聘請之律師在審判中與A女所表達之意思相反且A女未受實質有效辯護等情,並積極聲請調查證據,包含聲請勘驗關鍵證物亦即通訊監察之光碟及譯文,再再證明A女之清白。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二審判決雖仍認A女有罪,但本所律師積極為A女上訴最高法院,成功讓最高法院認定原二審判決所採認之證據與A女並無關聯性,最高法院採認本所律師所提之上訴理由,認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高院更一審:無罪判決
在本所律師積極提出理由為A女抗辯之努力下,高等法院終於認定A女確實不知款項來源、不知「CALL客」集團之運行及詐欺手法、更完全未與任何集團成取款小姐有所接觸聯繫,種種證據僅能顯示A女有從事會計工作,基於A女無從知悉詐欺集團之犯行,而終於對A女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判決,A女及本所律師團隊都為此感到精神振奮!
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為無罪判決後,檢察官再為上訴,最高法院竟認為第一審A女當時在詐欺集團首腦B女委請之律師遊說下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願,更認為款項數目及拆帳比例與一般酒店、應召站金額收入顯不相當,而認定A女有詐欺之不確定故意,進而撤銷更一審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高院更二審:第二次無罪判決!
本所律師團隊力抗逆風、再接再厲,在A女之信賴下,奮力為A女進行更二審之訴訟攻防,亦就最高法院發回之理由、檢方提出之指述提出強而有利之抗辯,成功說服高等法院採認本所律師團隊之主張,並據以對A女為無罪判決之認定!為歷經六年訴訟之A女撥雲見日,讓A女不須與幼女面臨離別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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