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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 毒品 | 施用二級毒品(大麻)成功爭取緩起訴
本案相關條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事實及理由
本所當事人(被告),於某酒吧施用大麻(第二級毒品),因有另案被告,偵查中經警拘提到案,並同意採尿送鑑定機關確認檢驗結果,確成陽性反應,而獲上情。
地檢署處分
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且深具悔悟之心,願參加地檢署毒品減害計畫,以漸進戒除毒癮,並經地檢署指定醫院評估是於參加戒癮治療。是以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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