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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 毒品 | 施用二級毒品(大麻)成功爭取緩起訴

二級毒品 緩刑 律師 地檢署 大麻


本案相關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事實及理由


本所當事人(被告),於某酒吧施用大麻(第二級毒品),因有另案被告,偵查中經警拘提到案,並同意採尿送鑑定機關確認檢驗結果,確成陽性反應,而獲上情。


地檢署處分

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且深具悔悟之心,願參加地檢署毒品減害計畫,以漸進戒除毒癮,並經地檢署指定醫院評估是於參加戒癮治療。是以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顏名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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