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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勝訴實例 | 車禍案件 | 本所當事人順利獲得賠償


本案相關條文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事由及理由

 

本案對造於某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未依交通規定顯示方向或手勢,逕行迴轉,且當日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疏未注意來往車輛,不愼撞上本所當事人,造成本所當事人腳部傷害、車損。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部分案件細節已調整刪改,欲參考、檢視詳細案例請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詢)
 

判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嚴加調查、整理相關證物後,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醫療、看護、薪資損害、就醫交通費、勞動力減損、車輛修復、財物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費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代理人: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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