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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勝訴實例 | 毒品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緩刑判決!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因為債務問題,又因需要養家,手頭急需現金,友人得知情況後,提供了一個不正的方式,讓小德協助運輸、藏匿相關第二級毒品包裹,由其提供高額報酬,思索再三後,小德最後還是決定鋌而走險,在友人從國外走私運回毒品後,一同將毒品偽裝成商品,並協助運輸給其他下游,後遭檢警偵破,小德悔不當初,找上本所希望律師可以提供辯護、向法院表達悔改之意。
 

法院:緩刑判決

 

經查,小德在調查筆錄時即有翔實陳述所有犯罪事實,並提供出相關線索,使檢警後續順利偵查破獲、緝拿其他被告到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明文,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小德過往皆從事正當工作,並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支柱,只因一時失慮而誤入法網,犯後已深自警惕,行為人之素行、品行、生活狀況均屬量刑因素之一,如行為人本身從事正當工作,即彰顯其之矯正、再社會化之可能性高,既行為人得以順利復歸社會,則其再犯可能性低,如若科以長期監禁,反與刑罰特別預防目的相悖,故小德依法應可減輕其刑。

在本所律師的協助辯護之下,法院認小德過往未曾有過前科,行為雖有不當,但後續於偵查、審判的過程中,皆有自白、坦承犯行,並主動供出其他上游來歷以及案件資訊,顯然已有悔改之意,且態度誠懇,足認經歷過此案偵查審判後,已無再犯之虞,援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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