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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勝訴實例 | 遺產分割 | 本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什麼是遺產分割訴訟

 

親人過世,繼承人難免有數位,而遺產此時屬於公同共有,使用時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不過這種方式難免麻煩,所以通常需要再由繼承人們按照法律規定或協議好的比例來分配遺產、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也就是所謂的遺產分割,又可分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等,不過涉及財產往往會使人心變得複雜,縱然有血緣關係,實務上仍然常見到為了繼承,家人之間紛紛鬧不合、對於繼承比例、多寡、怎麼分配而爭執不休的情況,當繼承人們沒有辦法達成協議,那任一方的繼承人就可以請法院用判決的方式來進行分割訴訟。
 

配偶的繼承比例怎麼計算

 

繼承的順位按照民法第1138條,先後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配偶與相關的繼承比例則規定於民法第1144條各款,舉例說明如下:

 

民法第1144條各款

條文內容

舉例

第一款(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繼承人只有配偶A與兩個孩子B、C,依法配偶應繼分為A、B、C平均分配,假設遺產共300萬,A則可繼承100萬。

第二款(與父母、兄弟姊妹繼承)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繼承人有配偶A,其膝下無子,由被繼承人的父母B、C共同繼承,假設遺產共300萬,二分之一為A可繼承的部分(即150萬),剩餘150萬由B、C平均分配。

第三款(與祖父母繼承)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繼承人有配偶A,其膝下無子,亦無父母及兄弟姊妹,由A與被繼承人的祖父母B、C共同繼承,假設遺產共300萬,其遺產三分之二(即200萬)由A繼承,剩餘100萬由B、C平均分配。

第四款(無其他繼承人)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人僅有配偶A,無其他順位繼承人,遺產由A全部繼承。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的愛妻年過八十,過完最後的歲月後安詳離開,沒想到自己意外發現三兒子中最小的一位,私自提領一部分遺產,並占有一不動產擅自使用收益,回首老伴生前在世時,許多看護、醫療的費用,包含後續的喪葬也都是自己支付,兒子並未有墊付或協助,小德對親身骨肉失望之餘,繁雜的繼承手續與應繼承的比例規範等,也搞得小德一頭霧水,考量自己年事也高,只好求助本所律師協助繼承,並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本所實務經驗

 

經本所同仁調查,本件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醫療費等,均由小德親自墊付,自有收據憑證,又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雙方也沒有過不分割遺產之約定,由本所律師依法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已有明定。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最終本所律師順利還以小德一份公道,使其繼承應繼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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