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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詐欺 |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被告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緣由】
本所這一年來承辦大量類似案件,案件之情形頗為類似,略為:因詐騙集團利用LINE詐欺被害人(理由可能是賣淫、網路交友等),要求被害人去購買點數卡。被害人將點數卡上之密碼交付詐騙集團後,詐騙集團利用點數卡平台將點數卡兌換,被害人因此報警。警方利用點數卡上之點數,循IP位置查獲存取點數卡之IP。
而警方或檢察官之理由多為:被告可預見將IP位置暨網路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將有助於他人利用作為犯罪工具而從事詐欺取財之非法犯行,竟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犯意,將自行申請之IP位置,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待詐騙集團取得IP位置及電腦連線設備後,以其他理由向被害人詐取點數卡。而國內檢警單位承辦方式多為調取存點數卡帳戶登錄帳戶時之IP而循線找到被告。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於偵查中為被告辯護,均獲得不起訴處分:
1.通常犯罪行為人既知為規避查緝,可使用國外IP位置以連限制網站儲值,或利用國外IP位置作為連線過程之跳板。衡情被告實無提供IP位置供犯罪集團使用,而輕易留下網路IP位置記錄以供警方追查之理。再衡諸現今電腦駭客盛行,不肖人士利用諸如木馬程式、網路病毒等各種惡意程式侵入電腦或竊取資料,已屬多見,自不能排除被告之IP位置所在電腦網路設備,係遭駭客利用前開手法入侵並做為跳板之可能性。
2.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遊戲點數後,於密接期間內,交錯使用跨國內外之多個IP位置以進行儲值與扣點,更足徵被告之IP位置確有可能遭上開詐騙集團作為跳板之用。是本案尚難僅憑因告訴人遭詐騙集團詐騙而購買點數卡中,有儲值時IP位置為被告之IP,即據認被告與詐騙集團有涉而論以幫助詐欺之罪名。
3.最終本所類似案件之當事人於此案件中,均在地檢署就獲得不起訴處分,甚至有的案子當事人,不一定需要與律師共同前往開庭,由律師先為第一次開庭後,經律師與檢察官積極防禦,亦獲得不起訴處分。
因此,民眾如遇到相類似案件時,應與律師積極討論調查證據方法,必須耐心與檢察官溝通討論調查證據之方向,以免換來一句「為何我的IP位置不會被盜,就你的會被盜?」之窘境。綜上,若民眾遇到類似之問題,應向律師討論事實並且找尋有利之調查證據方向,努力在偵查中換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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