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 死刑存廢爭議延續?大法官有條件合憲最新解釋

死刑 廢死 大法官 釋憲 憲法法庭


死刑存廢爭議的歷程


死刑存廢的爭議在台灣已經有長達數十年的討論,這個議題牽涉到社會的正義、道德以及人權等多重層面,因此始終在司法、政治和社會輿論中引發熱烈討論。早在2001年,陳水扁政府時期,開始推動廢除死刑的政策。當時,時任法務部長公開表態支持漸進廢除死刑,並提出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試圖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並減少死刑的適用。這種政策的核心理念在於保護人權,特別是避免因司法錯誤而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

當時法務部的策略是逐步減少死刑判決,推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作為替代方案,以實現廢除死刑的最終目標。然而,儘管政策上傾向於廢除死刑,但社會上仍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存在。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發生時,例如隨機殺人事件、兒童受害案件等,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受到挑戰,進而強烈要求恢復或嚴格執行死刑,以示對加害者的懲罰和對受害者的正義伸張。

這些刑事案件的發生,使得死刑存廢問題再度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民間與政治勢力的分歧更加明顯,一方面是人權團體持續推動廢死運動,主張死刑並無預防犯罪的效果且不符合人權保障;另一方面,支持死刑的聲音也不斷高漲,主張死刑是對重大犯罪唯一有效的懲戒方式。這樣的兩極化立場,使得台灣在死刑存廢問題上遲遲未能達成共識,至今仍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議題。


廢除死刑支持者的主要觀點

 
  1. 人權與生命的不可侵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主張,生命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任何國家或個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犯罪行為再嚴重,社會應該以人道的方式處理,而不是透過國家力量執行極端的懲罰。他們認為,死刑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應該以其他方式代替,像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既能保護社會安全,又不違背人權原則。

  2. 避免司法錯誤與冤獄:司法錯誤是廢除死刑者強調的重要議題之一。無論多麼完善的司法系統,都難以完全避免錯判,而死刑作為一種不可逆的懲罰,一旦執行便無法彌補誤判的錯誤。台灣歷史上也曾發生過多起冤獄事件,如蘇建和案、鄭性澤案、謝志宏案等,其中也不乏錯殺無辜者的案例,這些深刻地警示社會,死刑存在太大的風險,應以更為謹慎的方式處理重罪犯。

  3. 死刑無法有效預防犯罪:死刑的嚇阻效果並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持。根據多項國際研究,無論是維持死刑或廢除死刑的國家,重大犯罪率並無顯著差異。犯罪的成因複雜,應透過社會結構的改善、犯罪預防政策的推動和刑罰系統的改革來降低犯罪率,而非僅僅依賴極端的懲罰。

  4. 強化修復式正義:修復式正義的概念是廢除死刑運動的重要理念之一。支持者認為,死刑阻斷了加害者與被害者或其家屬之間的對話與和解機會,透過修復式正義的程序,加害者可以為其行為付出代價,並嘗試以實際行動彌補受害者家屬的傷害,這樣的模式比單純的生命剝奪更能促進社會和解與正義實現。

  5. 死刑與社會歧視:部分支持者強調死刑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加劇社會的不平等。他們認為,來自貧窮、教育程度較低、或社會弱勢背景的犯罪者更容易被判處死刑,反映出司法系統中的偏見和歧視。因此,死刑不僅無法解決犯罪問題,反而助長了社會不公正。

  6. 國際人權趨勢:隨著全球人權意識的提升,許多國家已經廢除死刑或停止執行死刑,並將廢死視為文明進步的象徵。許多廢除死刑的支持者認為,台灣應與國際接軌,加入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這不僅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也有助於提升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形象。


死刑支持者的主要觀點

 
  1. 正義與報應的需求:支持死刑的主要論點之一是「正義」的概念。對於許多人而言,死刑是對於極端惡行的一種公平報應,特別是針對那些涉及謀殺、強暴、恐怖主義等重大犯罪的加害者。這種「以命償命」的原則,深植於許多人的道德觀中,認為加害者應該為其行為付出最終的代價,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公平交代,也是在維護社會基本的道德秩序。

  2. 嚇阻效果與犯罪預防:部分支持死刑的人堅信,死刑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具有嚇阻效果。他們認為死刑作為最嚴厲的懲罰,能夠使潛在犯罪者在考慮作案時因害怕死亡而猶豫不決,從而降低重大犯罪的發生率。這種預防性效果被視為維護社會安全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在面對持續增加的暴力犯罪和隨機殺人案件時,支持者認為死刑是一種必要且有效的工具。

  3.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撫慰:強調死刑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具有心理撫慰作用。對於那些失去親人的家庭來說,看到加害者被判處死刑,能夠讓他們感受到正義的實現,並減輕他們心中的痛苦。許多人認為,只有當加害者被依法處死,受害者家屬才能得到真正的釋懷,這是一種彌補損失、伸張正義的方式,正如同,支持派的經典問句「如果是你家人被殺?」

  4. 防止再犯的必要性:對於某些極度危險的罪犯,無期徒刑並不能完全防止再犯的風險。雖然無期徒刑可以將罪犯隔離,但仍有可能因假釋或其他原因使其重返社會,從而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死刑則能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永久性地消除罪犯再犯的可能,確保社會安全。

  5. 社會秩序與威信的維護:認為死刑的存在有助於維持國家和司法系統的威信。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人民期望政府和司法機構能夠迅速且果斷地作出處理,特別是對於那些威脅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的罪犯。死刑的執行表明國家對於惡性犯罪零容忍的態度,能夠增強社會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感。


113年憲判字第8號:有條件合憲


2024年9月20號,萬眾矚目、有關死刑是否合憲的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大法官針對死刑制度的合憲性問題進行了審理,並提出了「有條件合憲」的見解。大法官認為,雖然死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並不違憲,但應該限縮其適用範圍,特別是在涉及精神障礙等案件中。此外,釋憲案也強調了嚴格的審判程序和保障被告基本人權的必要性。這次釋憲案的宣示,使得死刑存廢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並對台灣未來的司法政策產生深遠影響。以下表格整理本次憲判重點:

判決重點

說明

死刑適用條件

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顯著影響被告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對於審判時,有精神、心理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亦不得科處死刑。
(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上開狀況均不得科處死刑。)

程序保障

第三審必須實施強制辯護制度,並進行言詞辯論。合議庭作出死刑判決時,必須經法官一致決。
(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

強制律師辯護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
(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或調查時,應依上開意旨辦理。)

受刑能力確認

在死刑執行前,必須確認受刑者具備合理的理解能力,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理解能力,不得執行死刑。
(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有關機關就欠缺受刑能力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

法定唯一死刑違憲

法定唯一死刑的條文(刑法第348條)不符憲法罪責原則,不符憲法,應予修正。


死刑存廢爭議隨著社會變遷和法制演進而持續演變,無論是廢除死刑的主張還是支持死刑的聲音,都反映了對於司法公正和人權的不同立場。隨著大法官見解的提出,台灣在死刑問題上的發展可能會朝向更加嚴格的適用範圍和制度性改革,未來的討論與變革仍值得社會各界的關注。

參考資料: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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