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性觸摸)一樣嗎?

性犯罪 猥褻 性騷擾


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強制猥褻罪規定在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只要是一般客觀上可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可滿足自身性慾,即有涉及強制猥褻,且須留意的是如對方是未滿16歲,因法律上認為未成年人尚未發展出成熟的性自主意思,即使雙方合意,仍會構成此罪。

相關猥褻罪條文整理如下:

罪名

條文

條文內容

罪責

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1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以下情形者: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猥褻罪

刑法第225條第2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準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第2項、第4項

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未滿十四歲之男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罪,又稱性觸摸罪,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與強制猥褻的差別如下:

 

強制猥褻

性騷擾(性觸摸)

法條

刑法第224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犯罪態樣/定義

犯罪態樣/定義    在「違反他人意願」下,所為之行為,客觀上可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可滿足自身性慾

在「他人來不及抗拒」情況下,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刑責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告訴乃論


不過雖然強制猥褻罪性騷擾具有以上區分、差別,然而實務上情況多變,有很多案件仍存有不同見解及爭議,諸如遭人襲胸到底算是違反他人意願的強制猥褻,又或是乘他人不及抗拒之性騷擾?且兩種犯罪的論定罪責差別甚大,如果民眾有涉犯類似案件或遭受到以上不法侵害,建議還是要交由具有性犯罪調查專業的律師協助,就各案件的事實、證據詳加討論分析,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

Q1:無緣無故被告強制猥褻怎麼辦?

強制猥褻的確是重大犯行的犯罪行為,但在某些案例中,不乏有被告是遭受了無端的指控和陷害,如果告訴人之告訴是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其次也應當審酌諸多背景問題,所以證據資料的收集自保尤其重要。
 

[本所相關案例:強制猥褻 | 體貼送酒醉女生回家,竟被告強制猥褻!]

Q2:遭到強制猥褻要怎麼提告?

如果遇到強制猥褻,建議參考以下步驟提告:

  1. 蒐集證據:此類型的案件通常都是單獨相處或旁人無法注意時發生,所以當下怎麼保護自己與蒐證非常重要。
  2. 尋求協助:嚴重的狀況下,受害人可能會產生相關心理與精神上的創傷,建議請親友或專業律師協同處理,可以適時保護被害人的身心狀況,並促進檢警盡速進一步偵查。
  3. 報案提告:因為強制猥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此類案件只要經檢警知悉便須依法偵查處理且無法撤告,可以將上述整理好的證據檢附給檢警機關,請律師陪同筆錄、提出刑事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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