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後大樓倒塌!若為人為疏失,要負哪些責任?

地震 維冠大樓 賠償

今日(113.04.03)上午花蓮出現7.2級地震,全台有感且餘震不斷,各地災情陸續傳出,震央花蓮地區更是倒塌數間民房,不免讓人想起105年高雄維冠大樓倒塌案件,無論是921大地震或是0206地震,因地震災變導致房屋倒塌的案件不斷,一夕之間住戶、商家喪失了生活起居的根本,數以萬計的家庭面臨經濟重創,到底房屋大樓因地震而產生毀損與住戶傷亡,若房屋倒塌,非單純因為自然災害,而可歸咎於建築團隊,在法律上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刑事責任

相關刑事條文整理如下:

法條條號罪名內容罰則
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或傷害致重傷者過失傷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重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建築成規罪

在探討地震導致房屋倒塌時,監工人與承攬工程人所承擔的責任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課題。當地震突如其來,揭露了建築物潛藏的缺陷與不足,每一次的災害都是對過去建築實踐的一次嚴峻考驗。在這之中,房屋的安全係數顯得尤為關鍵,它不僅反映了建築物的堅固程度,更是對居住人安全的一項基本保障。

安全係數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建築團隊在營造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建築標準與法規。這些標準與法規的設立,是基於長期的研究和過去災害的經驗總結,目的是為了確保建築物能夠抵禦自然災害,尤其是地震這樣的不可預見事件。然而,當建築團隊出於成本考慮,忽視這些規範,或是在施工過程中採用劣質材料,房屋的安全係數便會大打折扣,這種疏忽甚至違規的行為,將影響到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安全係數的不足會以最直觀的方式展現出來——房屋倒塌。這不僅是財產損失的問題,更是生命安全的危機。對於監工人與承攬工程人來說,這是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需要在建築過程中嚴格遵循所有的建築規範和標準,確保使用的材料品質達標,並進行定期的結構檢測,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

建築物在地震災害中倒塌,造成的影響往往超出了物質損失的範疇,對居住在其中的民眾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悲劇的發生,不僅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巨大打擊,也是社會安全與道德責任的一次嚴峻考驗。在這種情境下,建築團隊的角色及其所承擔的責任便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如果調查發現,建築倒塌是因為建築團隊的過失,如未能遵守建築安全標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施工質量不達標,法律層面上,這種因過失導致的傷害或死亡,可歸咎為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罪行的認定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建築團隊的行為(或不作為)違反了對人民群眾應有的安全保護責任,並因此直接導致了不幸的發生。


民事責任

相關民事條文整理如下:

法條條號內容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消保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若地震過後,建築物出現裂痕、傾斜或毀損是因為建築物本身結構設計不當或施工過程偷工減料等人為疏失時,住戶可依民法上關於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侵權行為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向建商、設計人(建築師、專業技師)、監造人、營造商等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前開所提及的民法或消保法之相關規定,在法律要件上仍有其各自之差異,因此若能透過專業律師依據個案不同的情形進一步分析,並具體提出法律上之主張,將能使民事求償的過程更為順利保障住戶之權利。



常見問題

Q1.建築師受刑法第193條違反建築成規罪的規範嗎?

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建築法第15條第1項,所謂監工人,係指負責施工技術責任,確監督建築物之營造或拆卸工程之人。而建築師,依照建築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建築師自不得兼任營造業工地主任;至可否兼任監工乙節,法並無明文規定,故建築師是否符合法律所定義之監工人端視個案之建築師是否負責營造之監工責任。

Q2.可否申請國賠呢?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如果大樓的倒塌,為公務機關執行公務時為被法規。一棟大樓的興建基本上都會由政府機關層層把關,若其中的環節,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那麼即可聲請國賠喔!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9.18.營署建管字第35019號建築師法

>立即諮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