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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假的三倍券?偽造有價證券的罪責!
【出現假的三倍券?偽造有價證券的罪責!】
近期有媒體曝訪間傳出假三倍券之疑雲,表示有店家前往金融機構兌現遭到沒收,消息流出造成部分店家由於害怕收到假三倍券,開始拒收三倍券而造成民眾困擾,然財政部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皆已證實只是謠言!並沒有相關的情況發生!
【如果偽造、變造及使用假三倍券會有什麼相關的刑責呢?】
依照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上所謂有價證券,係指用以表彰財產權利之書證,其權利之行使與移轉須以占有該證券為前提具有不可分之關係,偽造則係指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
【倘若行使了偽造的三倍券算詐欺嗎?】
實務上認為詐欺罪已經包含在偽造有價證券罪當中,最高法院31年上字1918號判例及最高法院45年台非字第1號判例皆有所指,不另計詐欺取財罪,學說上則有認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章之保護法益為公共信用,主要為保障有價證券的真正性,詐欺取財則係保護財產法益,其保護法益有不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目前相關政府機關與金融機構皆相繼闢謠,民眾對於假三倍券可以不用太過擔心,但也別忘了三倍券屬於有價證券,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是有刑責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