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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交付存簿跟提款卡還有密碼就一定構成詐欺嗎?
本所當事人因借款需要而與Line上面的「身分證借款-借錢急用-借貸網」之類的私人借款聯絡,並按他們的指示交付存摺跟提款卡密碼作為借款審核的條件,結果被詐騙集團拿來提款跟收款。檢警並分別傳訊本所當事人到案說明,並質問本所當事人知道政府常常宣導不要交付帳戶給詐騙集團,為何仍然提供相關資料給詐騙集團?請問,本所當事人上述行為會不會構成幫助詐欺罪?
實際上,幫助詐欺罪的成立,仍然要以行為人在從事幫助行為時,對於自己所幫助之行為具有詐欺故意(白話文就是:明確知道/大概可以推知對方是詐騙集團或詐欺犯,但仍然決定協助他們),而最近已有法院見解明確認定,交易行為本來就不能要求行為人百分之百了解風險,尤其是涉世未深或有巨大金錢需求之人,它們的判斷力本來就可能不足,強求他們清楚識破陷阱是一種苛求。更何況台灣的詐騙集團相當猖獗,即使政府多方宣導,每年仍然有很多人,甚至包含高知識份子在內受害當事人因為智慮淺薄而誤信詐騙集團而配合交出帳戶,自然不能單純以行為人交付存摺跟提款卡就認定有幫助詐欺。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就採取此種意見,殊值傾聽:「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提款卡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社會生活中本即存在著諸多風險,如果要求行為人於行為時要百分之百確認自身行為對於幫助他人犯罪之間毫無風險可言,不但強人所難,導致社會生活難以進行,而且會因此受到最不利影響的顯然就是在社會上,相當多數中下階層的民眾。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智識程度可能不夠高,導致無法識破犯罪者所設計的陷阱;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他們的經濟條件不佳、生活容易面臨困窘,經常被一般檯面上的公認途徑(如銀行、親友)拒於門外,只能選擇其次的方式(如私人放貸)解決經濟需求。換言之,對於中下階層的人民而言,為求生存必然面臨較多的風險及不確定性。現行刑法既然僅處罰故意的幫助犯罪者,亦即主觀上極度漠視風險、毫不關心自身作為如何助益他人犯罪者。至於不夠謹慎的行為人,但於行為時並非根據毫無合理基礎可言的錯誤信任上,縱然很可能因為具有過失而成立民事責任,但終究非刑法所要處罰的幫助犯罪人。」。
最後,本所透過舉出相類的實務見解,並說明本所當事人僅僅20歲出頭,剛退伍涉世未深,自然可能誤信網路上的不實訊息而交付提款卡跟存摺。更何況當事人在知道自己帳戶因為被通報詐欺而被凍結後,立刻發Line訊息要求對方交還提款卡跟帳簿,甚至主動報警要求警方查辦詐騙集團。後來成功說服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並解除帳戶凍結。
黃仕翰主持律師、柯晨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