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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 賀 | 本所於爭取子女親權案件,順利協助當事人調解成立

【案件事實緣起】


A女於民國94年與B男結婚,為照顧丈夫年邁之雙親及事業,一同搬入丈夫宜蘭老家一同居住。98年至100年間B男隱瞞A女對外欠債數千萬元,並且於94年結婚至100年間,B男對於A女於其家中所遭受之差別待遇及諸多隱瞞,雙方便於100年兩願離婚。

A女及B男兩願離婚後,沒想到B男竟在109年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而主張當年雙方離婚所簽之兩願離婚協議書為無效,認為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都不是本人蓋章,也都沒有在場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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