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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了嗎?收到到案通知書/刑事傳票是什麼意思?
收到到案通知書或刑事傳票時,一般人可能會感到驚慌、不知所措,擔心自己是不是已經成為犯罪嫌疑人?或是否需要承擔未知的法律責任?當然,更多的是會對通知書或傳票上的專業名詞一頭霧水,無法確定該如何應對。有鑑於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不僅是一個收集證據、釐清案情的關鍵時期,也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重要環節,因此,了解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框架至關重要,而本文將著重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為各位進行詳細說明。
刑事怎麼提告?告訴、告發與自首
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我國發動刑事程序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告訴、告發或自首,其中可以發動告訴的權利人,又會依案件在法律上是屬於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而有所不同,以下為大家簡單介紹:
告訴:指被害人或其他法律上權利人向檢警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方式,需具體表明追訴意願,嗣後若檢察官確定起訴,即是所謂的「公訴」程序;若被害人選擇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則是所謂的「自訴」程序。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告訴 | 原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檢察官。 |
告訴期間 | 自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內需提出告訴 | 原則上無告訴期限限制,但仍需注意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
案件類型 | 毀謗罪、普通傷害罪等,需法律明文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 殺人罪、竊盜罪等,若法無明文,則皆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
告發:告發人不需具備一定身分,一旦得知犯罪事實,即得向檢警機關進行告發。
自首:犯罪行為人在犯罪事實被發現前,主動向檢警機關進行陳述,且願意配合調查及接受裁判。
警方收到報案提告後,會做什麼?-初步偵查程序
一旦警方受理民眾報案或告發,會先進行案件的基本登錄與分類,也會儘快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協助調查或提供證據,這時,警方可能透過電話或寄送到案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相關人員前來警局作筆錄。
- 寄送到案通知書
到案通知書是警方依法通知當事人前來協助調查的正式文件,寄送對象包含被害人、證人與犯罪嫌疑人,其中,證人與犯罪嫌疑人具有到案義務,若無故不到可能會被拘提,千萬不可輕忽。
- 製作警詢筆錄
在警局進行的詢問的筆錄通常會依以下步驟製作:
- 確認被詢問者的身分、住址及聯絡方式。
- 釐清案件的事實與細節,例如案發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及情況描述。
- 將被詢問者的陳述確實記錄,並由被詢問者簽名確認內容無誤。此時,若有錯誤可要求修正,若警方拒絕修改,可以選擇不簽名,或要求警方紀錄異議,避免未來這份筆錄作為證據被提出。惟需注意的是,在警詢過程中,被詢問者享有緘默權,可以拒絕作出不利於己的陳述,亦可要求律師陪同,以保障自身權益。
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最終,在警方完成調查後,會將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筆錄、蒐集的相關證據等)整理成卷宗,連同案件移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接手進行偵查。
地檢署的偵查程序步驟-核發傳票、偵查庭
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後,會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後續偵查,進一步調查犯罪事實,並決定是否起訴。
核發傳票
檢察官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與評估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支持起訴,會核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地檢署開庭提供證詞或接受訊問,傳票上通常會記載案號、案由、傳訊時間與地點,以及應出庭人員的身分說明,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會被拘提,因此務必謹慎面對。
- 偵查庭訊問
在偵查庭中,檢察官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案情,並確認其陳述是否與其他證據一致,也有可能要求補充資料,如監視器影像、書面證據或專家意見,當然,被告在訊問過程中亦享有緘默權,也可以要求律師陪同,在場協助提供法律意見。
- 作出處分決定
若檢察官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成立,會製作起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中將詳細列出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及相關證據,而案件則會進入審判程序;若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被告犯罪,或被告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檢察官將作出不起訴處分,而當事人可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再議,要求重新審查不起訴處分;倘若案件符合緩起訴條件(如被告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悔過表現),檢察官可能作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被告如未違反相關規定,即可免予起訴。
面對偵查階段: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是整個訴訟程序的關鍵,不僅是釐清案件事實與蒐集證據的核心過程,更直接影響案件是否進入起訴階段以及未來的審判結果,因此,當事人不僅需要配合調查,更應熟悉相關的權益與法律保障,才能有效減少因誤解法律或程序不當造成的風險。若您正好遇到刑事訴訟相關問題,我們呼籲您主動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能根據案件的性質提供具體的法律建議,協助您制定應對策略,並在必要時陪同參與筆錄或偵查程序,確保自身權益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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