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 什麼是遺贈?遺贈可以對抗特留分嗎?

 遺產繼承  留分規定  遺贈概念
 

什麼是遺贈?

 

遺贈是指遺贈人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無償地贈與指定的受遺贈人,為一種單獨的法律行為,意味著遺贈的成立與執行並不需要受遺贈人的同意或參與,只需在遺贈人過世後,遺囑中所指定的遺贈內容便自動生效。

在法律上,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才能具有效力。遺贈可以包括各種類型的財產,例如現金、房地產、股票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遺贈人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受遺贈人,這些受遺贈人可以是個人、機構,甚至是尚未出生的胎兒。

需要注意的是,遺贈的效力是在遺贈人去世後才會發生,且必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因此,遺贈的設立和執行必須謹慎,以確保其合法性並符合遺贈人的意願和受遺贈人的權益。

 

遺贈vs特留分    

   特留分的基本概念

特留分規定於民法繼承遺囑篇章,旨在確保繼承人至少能夠獲得其應得的最低遺產份額,無論被繼承人(遺贈人)在遺囑中如何分配其財產。這個機制的存在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過度偏袒某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從而損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以下為特留分相關條文整理:

民法條號

法條內容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民法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有一位配偶和兩位子女,假設遺產總額為300萬元。配偶和子女的法定應繼分各為遺產的三分之一,即每人應繼得100萬元。子女和配偶的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換算後即為50萬元。因此,每位子女和配偶至少應獲得50萬元的特留分,所以當有遺囑侵害到繼承人特留分時,即可提出訴訟請求給付特留分喔!

 遺贈可以用來規避特留分嗎

綜上可知,遺贈是遺贈人在立遺囑時,將其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無償贈與他人的法律行為,然而這樣的遺贈在法律上並不能對抗特留分,係由於特留分是法律為保護法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而設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遺贈人希望通過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財產,也不能任意剝奪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

當遺贈的數額超過了繼承人的特留分,那麼受侵害的繼承人有權依法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扣減遺贈中超過特留分的部分,以保障他們應得的合法權益。例如,如果一位父親在遺囑中將全部財產遺贈給某個非繼承人,而他的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特留分,那麼這些子女有權要求扣減這部分遺贈,確保他們至少獲得應得的特留分。

因此,在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必須考慮到特留分的存在,不能將超出特留分範圍的財產遺贈給某一方,這樣既能尊重立遺囑人的意願,又能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
 

常見問題

Q1:遺贈可以拋棄嗎?

可以,依據民法第1206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Q2: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生效前死亡,遺贈怎麼算?

民法第1201條有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也就是說,當受遺贈人遺囑效力發生前死亡,遺贈回歸於遺產,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Q3:受遺贈人有需要繳納贈與稅嗎?

不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所謂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6條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準此,被繼承人將其所有財產遺贈他人者,依規定應申報遺產稅;所稱遺贈,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遺產稅、贈與稅實質上為同一性質之稅目,為免重複課稅,只需要課徵遺產稅,不用課贈與稅喔!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87年3月17日北區國稅二第870711414號函)
 

[繼續閱讀:遺產 | 合法遺囑要怎麼寫?遺囑的效力多大?]


>立即諮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