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 遺產稅要如何計算申報?

遺產稅 遺產繼承

在人生旅途中,遺產繼承是每位民眾難免要面對的重大事件,而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涉及到稅務、法律等多個層面。然而,稅法規章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的,了解最新的遺產稅法規成為了處理遺產繼承時不可或缺的一環。本文整理至民國113年1月03日財政部最新公示的資料,旨在為您提供遺產稅申報與計算的關鍵資訊。


 

一、怎樣會需要申報遺產稅?又要由誰繳納遺產稅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1. 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不同類人死亡時應申報遺產稅,其課徵的範圍如下:

誰(被繼承人)

課徵範圍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

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

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

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

大陸地區的人民

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國國民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遺產稅的免稅額與課徵的計算方式

依照行政院財政部公告,免稅額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為1,333萬元(民國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1,200萬元),如被繼承人身分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加倍扣除,不過申報時需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喔!

課稅的計算方式

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的課徵方式計算,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計算如下:

  1.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親屬關係有哪些項目可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條件/身分

扣除額度

特別注意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

553萬元整

如配偶拋棄繼承,則無法扣除。

繼承人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每人可扣除56萬元整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則按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新台幣,惟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無法扣除。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

每人可扣除138萬元整

惟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扣除138萬元。

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每人可加扣693萬元整

拋棄繼承權即無法扣除。

申報時須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影本或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每人可扣除56萬元整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則按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新台幣,惟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無法扣除。

如對遺產稅申報額度有疑慮或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試算喔!

 

三、如果不繳納遺產稅、漏報遺產稅又會怎麼樣?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3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漏報或短報遺產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就可以免處罰鍰,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正確處理遺產稅不僅能幫助您有效管理財產,更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稅務優化,從而保障家族財富的合理傳承,也正因為法規的不斷變動,以及遺產稅計算的複雜性,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幫助您更好地進行遺產規劃,還能在節稅規劃上提供專業建議,確保您的財產轉移更加順利、合法。如果您在遺產稅申報或遺產規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不要猶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明智之舉。讓德益攜手確保您的遺產繼承程序更加高效、合規,為您和您的家庭帶來更大的安心。

 

遺產稅常見問題

Q1: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有不服,要如何提出申訴?

A:應在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2:不動產的遺產價值應該要如何估算?

A: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不動產的遺產價值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而所謂「時價」則指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Q3:怎樣算「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

A: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人,指得是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參考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財政部110年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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