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 家暴定義與防治!保護令如何聲請?

家暴定義與防治!保護令如何聲請?

 

一、 怎樣算是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

當我們試圖理解「怎樣算是家暴?」時,首先需要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和其多樣的形式。家庭暴力,通常指在家庭或親密關係中發生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虐待行為。這些行為不僅限於身體暴力,還包括情感虐待、經濟控制等。
其核心在於權力和控制。暴力者通常會使用各種手段來控制和支配受害者,造成受害者感到無力和恐懼。在身體暴力方面,可能包括打擊、踢打、推搡或使用武器攻擊。情感虐待則可能體現為辱罵、羞辱、威脅或孤立對方。而經濟控制可能表現為限制受害者的金融自由,使其依賴於施暴者。
 
家庭暴力的典型特徵包括不斷重複的虐待行為和一個循環的模式,通常是緊張建立、暴力事件、和解或蜜月期。這個循環使得受害者很難脫離虐待關係,因為暴力和和解階段交替出現,造成受害者對改變施暴者行為抱有希望。
 

家庭暴力防治法

從法律層面討論,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屬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成員」不僅只是包含血親、配偶等,還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遇到家庭暴力怎麼辦

 

 

二、民事保護令的限制與聲請

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由法院所核發裁定禁止相關暴力行為與其他非必要連絡之命令,若違反保護令將會受到刑事上的追訴。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保護令的種類(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保護令類型

申請人

保護令期效

核發程序

適用情況和目的

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由法院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適用於緊急情況,特別是當受害者面急迫危險時。目的是為了快速提供保護,防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發生。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聲請。

得不經審理程序。

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聲請人撤回、法院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目的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為受害者提供暫時性的保護。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聲請。

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確認家暴行為的情況下,為長期保護受害者免受加害者的威脅或騷擾。目的是提供穩定的保護,防止未來的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文件與流程

保護令最大的功能就是對施暴者加以限制行動自由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因此為了確保法院不會誤判損及傷害無辜人民的權益,聲請前的蒐證動作會是重要的關鍵,包含驗傷診斷證明書、錄音錄影的紀錄、證人、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等,都要請當事人妥善蒐集、保存。
聲請流程如下:
  1. 蒐集證據、撰寫聲請書狀。
  2. 向檢警機關、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由該機關協助提出聲請,或自行至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各縣市法院皆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協助當事人聲請)
  3. 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視個案狀況直接核發)。
 
聲請文件包含:
  1. 聲請保護令之書狀
  2. 被害人及加害人之戶籍謄本
  3. 案件相關證據。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如下提供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保護令禁止項目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V

V

V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V

V

V

命遷出住居所

V

V

V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V

V

V

決定動產使用權

V

V

V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V

V

V

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V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V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V

 

 

命完成處遇計畫

V

 

 

命負擔律師費用

V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V

V

V

其他必要命令

V

V

V

 
 

違反保護令的刑責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如果違反以上保護令禁止規定,則犯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我沒有家暴!對保護令裁定不服的救濟方式

實務上的案件細節錯綜複雜,被裁定保護令的相對人如果覺得不服,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也就是說,在收到裁定書的十日內,可以遞交抗告狀向法院聲請抗告,抗告狀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相關的應記載事項,但需要述明抗告理由來讓法院判斷是否原裁定有所不當,所以建議可以找相關專業的家事律師討論協助,以免影響後續的案件進行,此外,也要留意,在抗告期間內,由於保護令用以保護受害人,原則上是無法因為法院尚未酌定抗告准許與否而停止執行。
 
家庭暴力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它給受害者帶來深遠的身心創傷,同時也對整個社會產生廣泛的影響。保護令作為法律上對抗家庭暴力的一項重要工具,對於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權益發揮著關鍵作用。通過對保護令的不同類型和適用情況的了解,受害者可以在法律的幫助下,更有效地保護自己免遭進一步的傷害。
 
作為專業律師團隊,德益致力於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援和諮詢,幫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您或您所認識的人正在面對家庭暴力的困境,請勇敢地尋求幫助。德益將為您提供法律諮詢、協助聲請保護令,並在整個法律程序中給予支持,請即刻聯繫我們,共同為您的權益和安全發聲。
 

 

常見保護令問題(Q&A)

Q:遇到家暴當下的保護方式

A:在暴力發生的前夕,如可以感受到施暴者的情緒逐漸激動,建議不要再以言語上刺激對方,並開始盡量遠離、離開現場,以免促成傷害發生。如不幸已發生傷害,建議立即報警並至醫院驗傷,也可以撥打113防治專線,請專人做協助。
 

Q:精神暴力算家庭暴力嗎?

A:是,除了一般社會上認定的物理暴力行為以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也是家庭暴力的態樣。再參考實務上對於「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認定,例如以自殘的方式脅迫他人、製造使人害怕的情境、或是各種言語的中傷等等的行為,都會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裡對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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