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 代購也算販賣毒品?轉讓與販賣大不同!

代購毒品、販賣毒品、轉讓毒品

網紅涉及毒品交易,在新聞網路上瘋傳,本就有毒癮的小德,因失業待在家裡悶的慌,腦筋又轉到了毒品上頭,為避免被警方查緝,小德突然想到好朋友小衰似乎有隱密門路能拿到Mary Jane(大麻美名),於是請託小衰幫忙代購1g,預計要來Roll兩根起飛,誰知,小衰與上游交易後,隨即遭檢警查獲,警察告訴小衰涉犯販賣毒品罪,小衰覺得只是幫朋友買,頻頻喊冤!


 

販賣毒品vs 轉讓毒品

「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這兩種行為之間在日常理解中可能看似相似,但在法律層面上,它們非但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尤其是在刑事責任嚴重程度上截然不同!究竟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區別與差異為何呢?整理如下:

 

販賣毒品

轉讓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第8條

罪責

依據不同毒品分級:

  • 一級毒品: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 三級毒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四級毒品: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不同毒品分級:

  • 一級毒品: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二級毒品: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三級毒品: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四級毒品: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

客觀販賣行為

主觀營利意圖

「無償」讓與移轉他人或「非基於營利意圖」之有償轉讓

相關案例參考

知名電競選手販賣二級毒品案- 112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轉讓毒品vs販賣毒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

 

代購毒品屬於販賣還是轉讓?案例解析

實務上對於毒品轉讓的定義多是認為無償讓與毒品予他人施用,是不論當事人主動提供他人施用或被動交付他人施用,都屬於轉讓的一種。而最高法院對於毒品販賣的定義認為,毒品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金錢買賣及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約定以毒品換取金錢或財物之行為,無論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皆非所問(即使賠本也算販賣)。

如上所述,轉讓毒品係指無償提供毒品之行為,與販賣毒品獲取利益、收取金錢目的並不相同。若法院認定小衰幫忙代購大麻的行為屬於轉讓毒品,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被認定為販賣毒品,將面臨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刑度差別非常大。

司法實務上雖然有出現認定代購毒品的行為,因代購者主觀上並沒有營利的意圖,而判決屬於轉讓毒品的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28號刑事判決),然而,大部分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檢警調查時,可能因為並沒有委任律師、偵查壓力等情況之下,對於「代購有金錢轉讓」此事回應不恰當,導致法院認定有「營利意圖」,而成立販賣毒品罪行,再者,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為主觀上的想法,非常難佐證且這部分爭點本身在法律上就有不同見解與判例,所以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民眾,還是需要找專業律師諮詢過,較能完整處理並保護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Q&A

Q:誤食、初次吸食毒品,有機會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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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販毒被抓,供出毒品上游就沒事了嗎?

A: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條文中所謂「因而查獲」之「查獲」屬於偵查機關之權限,而查獲之「屬實」與否,則為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應由法院做最後審查並決定其真實性。倘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資訊與其所犯本案無關,或偵查犯罪機關認不具證據價值而無從確實查獲,法院也是有可能認為無從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喔!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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