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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 | 性犯罪有哪些?妨害性自主罰得嚴重嗎?
近年來全球泛起Me Too運動,旨在揭露和打擊性騷擾、性侵害和性暴力,隨著越來越多受害者站出來發聲,社會才驚覺性犯罪有多廣泛的隱藏在黑暗中。性犯罪無疑是社會中極度惡劣且嚴重的犯行之一,絕大多數的性犯罪案件都會對被害造成難以抹滅的精神、心理傷害,因此我國刑法制定出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防治條例等,立法目的係考量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不予任何人恣意予以侵害。
何謂性犯罪(妨害性自主)?
性犯罪廣義的指稱各類有關於性、性別之案件,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等言行舉止都可能涉及性犯罪,包含性騷擾、性侵害等。以下針對常見性犯罪態樣,分類舉例:
性騷擾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未達性侵害的程度,且有明示、暗示或以歧視、侮辱等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即構成性騷擾。
性侵害
性侵害屬於一種暴力行為,在未經允許的狀況下以強暴、脅迫或任何非有意願下觸碰身體部位而達到猥褻程度者,都屬於性侵害的一種表現方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中所列舉之犯罪態樣,簡易整理如下表:
罪名 | 法條 | 條文內容 | 罪責 |
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2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強制猥褻罪 | 刑法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性交猥褻罪 | 刑法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 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 | 刑法226條 |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或重傷者或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 | 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 | 刑法227條 | 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 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交者未遂犯罰之 |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刑法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者 | 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術性交罪 | 刑法229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交行為:指侵入性之性行為,包含手指、其他器具等,皆屬性交範疇,並不只限於性器官。
猥褻行為:按司法院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指社會一般人客觀上皆會認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行為。
在面對性犯罪問題時,我們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不僅僅是立法和執法機構的責任,更需要每一個人的參與與支持。無論是受害者還是旁觀者,都應該勇敢站出來發聲,揭露犯罪,保護自身和他人的權利。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遭遇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幫助。德益法律事務所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和支援,讓我們一起對抗性犯罪,捍衛性自主權。
常見問題
Q1:遭遇性犯罪,我可以向哪裡求助?
各縣市政警察局:緊急狀況下,請撥打110求助警方,並提供詳細證據資料。
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皆有設立,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和醫療協助等服務,可撥打24小時免費專線113,尋求即時協助和轉介服務。
醫療機構:請專業的醫護人員進行性侵害的驗傷和紀錄,這些證據對後續的法律程序非常重要。
法律諮詢單位:尋找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和代理服務,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Q2:雙方都是未成年,發生性行為犯法嗎?
法律上認為未滿16歲之孩子的心智尚未發展成熟健全,欠缺一定的性自主判斷能力,縱然雙方合意仍然禁止,不過若雙方皆為未成年,刑法亦設有「兩小無猜條款」,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雙方合意並且未有性交易的情狀,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告訴乃論。
Q3:明明當初是雙方合意的!突然被告性侵害怎麼辦?
Me Too運動發生後,有許多性犯罪的案例如戰歌四起,不過真的所有的案件都是真實的嗎?會不會有惡人夾藏其中,藉由社會輿論壓力,請求發生過性關係的人賠償呢?偵查上肯定不能只憑告訴人的一面之詞說話,不過由於性犯罪的罪刑相當嚴重,各案件細節處理上也必須格外小心,會建議被告盡快將現有資料、包含當下具體情形等與專業律師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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