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礦泉水丟到女兒,被定罪!?

【礦泉水丟到女兒,被定罪!?】

近期有一則有趣的新聞,闡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 3568 號刑事判決,內容大致上是有一個高雄爸爸,準備帶2 名女兒外出,但因大女兒坐在客廳沙發上猶豫不決,一下要去一下又不要去的,搞的這位爸爸久候不耐,為催促大女兒趕快出門,就把要給大女兒的礦泉水丟給她,結果女兒反應不及,被礦泉水丟中左手臂造成黑青,大女兒堅持提起告訴!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這位高雄爸爸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8,8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日。

【地方法院判決理由】

地方法院認為這位爸爸雖然不是故意,然而本應該注意丟擲小瓶裝礦泉水給他人之前,應先出聲提醒,避免誤傷,且依當時客觀情狀,這位爸爸是可以發聲提醒女兒的,但這位爸爸疏未注意出聲提醒,直接將小瓶礦泉水丟向女兒,致大女兒不及反應,遭水瓶丟中而造成左上臂瘀青。爸爸上述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女兒受傷的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過失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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