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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 | 面對職場性騷,雇主有什麼責任?
在職場中,性騷擾事件時有發生,但往往受害者在面對這樣的侵犯時,卻常感到無助和徬徨。身處於這樣的困境中,受害者不僅要承受來自加害者的壓迫,更可能面臨工作上的不公平待遇和心理上的重大打擊。然而,當遭受如此不公對待時,保護自己的權益絕非選項,而是必要的行動。
為了自身的安全和尊嚴,受害者必須勇敢站出來,向不公發聲。通報雇主並要求他們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是每一位職場人士應當掌握的權利。面對職場性騷擾,我們不應該選擇沉默,因為沉默往往會被視為默許,從而使得侵害行為持續發生。
何謂職場性騷擾
所謂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稱「性平法」)第12條規定包含以下二種情形:
-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交換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雇主的責任
當受僱者(被性騷擾者)在職場環境中遇到性騷狀況時,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先通知雇主,請雇主協助排除狀況,但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該要盡什麼義務,你知道嗎?
按性平法第13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依照雇主知悉的方式,整理如下: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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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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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目的在提供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以免侵犯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而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雖非單純以被性騷擾者之主觀感受為依據,但若是學校、團體或事業單位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即時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難認已符合該項規定。
雇主應負擔的損害賠償
依照性平法第28條、第29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上述之義務,受有損害者,就算是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所謂精神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另外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不過要注意的是以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綜上所述,雇主於知悉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也就是說,雇主必須積極、公平之處理,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以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倘雇主未能盡其義務,致使受僱者(即被性騷擾者)受有損害,無論是財產上抑或是非財產上損害均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最後,職場性騷擾案件,往往因雙方能力、財力及權力之不平等,導致受僱者(即受害者)怯於為自己發聲,猶如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甚者,受害者還需面臨其他更多的言語傷害,此時,建議受害者不應自己獨自面對,因為獨自面對可能礙於職場壓力、雇主好言相勸及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而縱容行為人之惡行,故應委請專業律師向雇主談判,方能爭取到自己該有的權利並保擁有一個安全之工作環境,面對職場性騷擾,我們不應該容忍更不應該漠視,反而應該勇敢的為自己發聲!
職場性騷常見問題
Q1.老闆讓我跟對方和解、和談,這樣也算有幫我處理嗎?
實務上有見解認為,雇主希望透過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解決紛爭,並要求受僱人(亦即受害人)息事寧人,撤回申訴,試行調解,並非「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雇主知悉受僱人(亦即受害人)已有意報警,仍未積極協助與警察單位聯絡,僅建議其自行報案,亦非屬「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51號行政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行政判決)
Q2.我可以請求多少的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呢?
有關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法院向來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權受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所以賠償金額大小的部分,須看個案對造雙方的狀況,且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以建議有遇到相關情事的當事人,可以聯繫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員,依據相關資料協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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