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優惠期修法介紹

在2016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根據主管機關對於修正條文說明意旨,其中對於優惠期的相關規定,係為保障國內企業或研究機構參與商業或學術活動時,仍能不因其因各種可能性型態的公開而影響未來獲得專利保護的可能性,並同時參考國外例,在修法後予以適度鬆綁,亦可使專利申請人能獲得充分時間進行專利佈局的機會。

統整後,修法施行後優惠期相關重點為:(1)將原優惠期期間6個月延長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及放寬公開事由;(2)修法後明定經專利公報所公開者不適用優惠期規定;(3)刪除專利申請時須同時主張優惠期事項之規定。

經此修正後,優惠期期間之限制已與美、韓等國家相同,顯然可擴大保障申請人為其已公開之發明進行專利保護的機會。

<林義傑專利代理人、黃仕翰律師、劉彥宏專利代理人、吳珮雯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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