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DKO提前終止

契約之終止是指繼續性之契約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終止權,使繼續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終止為消滅契約之法定事由之一,而終止最大的特色乃在於,其無溯及之效力,僅使契約向後消滅。因此,繼續性契約終止後,乃向後失其效力,從而如當事人間就有關之給付或損害賠償等,皆僅得就終止前之部分為請求。

在TRF契約中,就總約定書之部分通常皆會存有終止後客戶仍需給付預定交易結算金額之約款,簡單來說,就是客戶若欲選擇在TRF契約未到期時即終止TRF契約,則客戶應就TRF契約終止後至原定契約到期日這段時間的未來交易去結算,並就此部分為相應之給付。而預定交易結算條款之具體內容大致為:「提前解約係每筆交易成立後,除各交易契約原載明之條件外,銀行與客戶雙方均得要求交易提前終止。提前解約之結算數額依被終止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進行計算,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至到期日之給付價值」。然而,如此之預定交易結算條款卻與我國民事法關於終止之想法甚有出入,且現行司法實亦有對預定交易結算約款持較為否定態度之見解。

<黃仕翰律師、廖乃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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