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定義與辨識:如何保護學生免受性侵害

校園性騷擾定義:保護學生免受性侵害

校園性騷擾僅影響著學生的心理健康與學習環境,還可能對學生的未來產生長遠的影響。為此,本文章旨在深入探討校園性騷擾的多重面向,包括其法律定義、不同類型的表現形式、以及校園內相關人員的角色和責任。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提升大眾對校園性騷擾問題的認識,並促進一個更安全、更尊重的學習環境。



一、校園性騷擾的定義及類型

校園性騷擾是一個重要且敏感的話題,其法律定義涵蓋了一系列行為,旨在保護學生、教師及其他校園成員免受不恰當的性行為影響。依據相關法律,校園性騷擾可以定義為在校園環境中發生,且未達到性侵害程度的各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類型:

類型說明舉例說明
言語性騷擾使用不適當的言語或暗示,可能包括性的或帶有性別歧視的評論、玩笑或挑逗。對某人的外貌或私人生活進行不適當的評論、講述色情笑話。
身體接觸性騷擾包括任何不適當的身體接觸或侵犯個人空間的行為。不必要的觸碰、故意緊貼或擁抱。
網路性騷擾透過數位媒體,如社交網站、短信或電子郵件進行的騷擾。發送帶有性意味的訊息、不恰當的圖片或視頻。


瞭解校園性騷擾的各種形式有助於創建一個安全、尊重的學習環境。這不僅幫助學生和教職工識別性騷擾行為,還有助於他們採取適當的行動來防止這種行為的發生。

 

二、教育人員在校園性騷擾中的角色與責任

校園性騷擾案件中,教育人員扮演著關鍵角色,他們的責任和行為對於維護校園的安全和尊重環境至關重要。教育人員不僅是教育的傳遞者,更是學生模仿的榜樣,他們的行為直接影響著學生的學習和心理健康。教育人員應該具備辨識性騷擾行為的能力,並積極介入預防。這包括敏感地察覺學生間或師生間的不當行為,並採取適當措施來阻止這些行為。例如,當發現學生之間有不尊重或侵犯行為時,教育人員應及時介入,提供必要的指導和紀律。
此外,教育人員自身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行為者,這類情況對學生造成的影響尤其嚴重。例如,有些教師可能利用其權威地位,對學生進行不當的言語或身體接觸。當發生這樣的案例時,學校應有明確的機制來處理這些事件,包括調查、處分和提供受害者支援。學校應確保所有報告的事件都得到妥善處理,並保護受害者免受進一步的傷害。

以下整理在校園性騷、性平相關案件中,學生相互間、教師與學生間兩種不同的關係,分析適用法條與法律效果:

學生間性騷

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學校對於性騷擾學生可以採取適當之懲處。並且應命令加害學生接受心理輔導,同時可以要求加害學生在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學生如果被性騷擾的話,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性騷擾的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用書面向性騷擾者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要是申請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時,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如果對申復結果仍然不服,則可以在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所列方式提起救濟。另學生要是因性騷擾感受到精神或肉體等痛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性騷擾者請求相關「非財產上之損害」作為賠償。

教職員工對學生性騷擾

校園中教職員工與學生即使在身分上並不相同,但彼此間的相處仍應當互相尊重,尤其是教職員工不能隨意憑藉權力對學生性騷擾。
如果教職員工對學生施以性騷擾的話,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學校對於性騷擾的教職員工可以採取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也就是說教職員工可能會因此丟了飯碗。另學校應命令加害者接受心理輔導,同時可以要求加害者在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學生如果被教職員工性騷擾的話,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性騷擾的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用書面向性騷擾者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要是申請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時,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如果對申復結果仍然不服,則可以在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所列方式提起救濟。另學生要是因性騷擾感受到精神或肉體等痛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性騷擾者請求相關「非財產上之損害」作為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校園性騷擾的應對方式與調查程序

建立一個清晰且有效的性騷擾應對和調查程序,可以有效保護受害者和預防未來的性騷擾行為。這個流程不僅涉及學生,同時也涵蓋教職員工,確保所有校園成員都能在遭遇不當行為時獲得幫助和支持。

學校教職人員、學生們面對疑似性騷擾、性平案件時,其應對建議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協助通報:當學生或教職員遭受或目睹性騷擾行為時,他們應立即向學校的指定部門或負責人(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通報。
  2. 詳細記錄:申訴者應詳細記錄性騷擾事件的具體情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涉事人物、具體行為及任何可能的證據(如通訊記錄、目擊證人等)。
  3. 正式調查:學校收到通報後,應立即啟動正式調查程序。調查小組應公正、客觀地收集資訊和證據,並對事件進行全面評估。
  4. 保密與支援: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學校應確保通報者與當事人的隱私和安全,並根據需要為受害者提供心理輔導和法律支援等服務。
  5. 處理結果與後續行動:調查完成後,學校應根據調查結果採取相應的行動,如對施害者進行紀律處分、提供糾紛調解等。同時,學校應持續追蹤案件的處理結果,確保校園環境的安全與和諧。

 

通過實施這樣的調查程序和機制,學校可以有效地處理性騷擾事件,保護學生和教職員的權益,並促進一個尊重和安全的學習環境。完整的流程圖,則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中處理流程表所示。

>點擊連結查看完整處理流程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四、被認定校園性騷擾的救濟方式(以本所實務經驗為例)

性騷擾的認定與調查是一個極為細膩且複雜的過程。有時,由於誤解、溝通不足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一些誤會,加上如調查方式不夠嚴謹等,就可能造成明明自己是清白的,卻被性平調查小組認定是校園性騷的情況,而當民眾要申訴時,學校時常會用要等到記過等行政處分實際上下來才能申訴,不能單純針對報告申訴,請問學校這樣的說詞是合理的嗎?

傳統見解:調查報告不屬於行政處分,不能單獨做為救濟對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要旨採否定說:「學校或主管機關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始為最終作成處置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規制效力之行政機關。此參性平法第32條第1項僅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第31條第3項即『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調查報告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所為之書面處理結果』不服,得提起申復救濟,並不包括可對於第31條第2項即『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及建議』提起申復亦明。故學校性平會所作成之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德益勝訴案例:可以單獨救濟並表示不服

本所在實際辦案經驗中為當事人主張,調查報告本身已經針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並有建議處罰類型。在校園性騷案件中,後階段的懲處型行政處分時常照搬調查報告認定之基準,實質上調查報告才是處罰的本體。而在實務上,財政部函知移民署限制欠稅者限制出境之公函,因為也具有實質認定事實並拘束後階段行政處分之功能,當事人就該公函可以單獨提起行政救濟。本所亦曾本於上開邏輯協助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獲准,並最終獲得圓滿之結果。

在探討完校園性騷擾的各個面向後,可以明確地看到,對於校園性騷擾的認識、預防和處理是一項不容忽視的任務。從定義性騷擾、分析其類型,到強調教育人員的責任,以及學校應對方式與調查程序的重要性,每一個環節都對於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至關重要。作為學生、家長、教育工作者或校園行政人員,了解和掌握正確的資訊對於應對校園性騷擾至關重要。在面對校園性騷擾的問題時,專業的法律諮詢不僅能為您提供關鍵的指導,還能幫助您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您或您的孩子有遇到相關的困擾,建議尋找律師的幫助,可以有效應對、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網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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