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買春遇上仙人跳?!

【案例事實緣起】

A男上網知悉性交易資訊,便約了告訴人B女出來,表示欲性交易。兩人約定好一次三千元,並且由被告在特定地點接送B女至旅館性交易。豈料,性交易過後一個月,A男突接獲警方通知,表示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但A男早已將性交易的簡訊刪除….不知如何是好。


【本所案件經驗】

【本所律師於辯護中為被告主張,終獲得無罪判決】

法院不得僅以B女及B女友人聽聞B女的轉述,而認為被告A有罪,B女友人的陳述性質上仍然還是屬於B女的陳述,依法不得作為補強證據。如果判決用了B女的證詞,是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要求的,因為這屬於被害人的單一陳述。而聽B女陳述過程的友人,也只不過是聽聞而來,就算經過交互詰問,也不能擔保真實性。如果判決用了這些證據,是違背證據裁判主義,存有重大違背法令之瑕疵。

本所在承辦過程中,因為行車記錄器及簡訊都已被A男刪除,於訴訟中苦惱無法提出積極有效證據。本所遂透過科技技術將行車記錄器的影帶還原,證明了本件是性交易,在車上中雙方有就價格為討論,於訴訟中積極有效提出,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利。

再者,B女曾說性交易前在旅館門口向警方求救,本所在承辦過程中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並且函詢當日巡邏之二位員警。將員警傳喚到法庭來,進行交互詰問,藉此戳破B女的謊言。

本案存有諸多疑點,B女如果遭脅迫,有非常多的時間可以向外求援,但經過本所積極的辯護,包括還原行車記錄器、傳喚警察到庭來作證,一一將B女的謊言戳破等等。最後法院認為B女所述有諸多不合常情之處,且被告與辯護人提出之諸多有力證據,認為不得僅以B女及聽聞B女陳述的友人證詞為有罪判決,觀遍全判決並無任何補強證據,顯然違反證據裁判主義。而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證據方法,均非司法實務見解所支持,並為被告A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俾維人權。

【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被告A無罪。

 

黃仕翰主持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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