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 一夜之後翻臉不認!遇到仙人跳怎麼辦?

仙人跳 妨害性自主

一般俗稱的「仙人跳」,係指以性行為、性意味等具一定性暗示為手段,以此用來敲詐或以高價和解騙取賠償金的行為,近年來,在法院及地檢署亦有相當多的案例,情形大略是被告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兩情相悅翻雲覆雨。豈料,嗣後女子翻臉不認帳,提供的原因不一,可能是女生已經有男朋友了或當下並未同意等,但實則女子只是想要趁機再敲詐一筆,以遭受性侵為由,提起刑事告訴,要求高額和解金。


 


補強證據的重要性


性犯罪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雙方在單獨相處的情況下發生,當然也就具有高度的隱蔽性,所以此類案件常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同時,性犯罪的案件在刑罰上往往都特別嚴重,如果法院只採信一方的說詞,難免有失公信,故此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可只憑一方的指證,就判被告有罪。

補強證據是在刑事案件中指某種單一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而需另有補強證據之法則,用於確認被告或被害人陳述真實性等的額外證據。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僅憑被告或被害人的證詞就作出有罪的判決,從而防止冤錯判決的發生。

補強證據的特點

  1. 獨立性:補強證據應與自白相獨立,不能僅僅是自白的重複或變相陳述,例如,被害人親屬聽被害人轉述後,所提供的證言多為被害人自白的重複,與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同一性,此時,被害人親屬的證詞就不可作為補強證據。
  2. 相關性:補強證據應與案件的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並可達證明事實的程度。

最高法院見解

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及被害人二人在場,已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倘被害人與被告又存有一定之親屬關係,尤足令被害人陷入親情抉擇之兩難困境,因而出現先後陳述不一致或矛盾的現象,實情如何,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自有詳加調查之必要,未調查審認,亦未說明有何不足採取之理由,徒憑被害人在原審已更易前詞、前後供述不一、別無補強證據等由,遽行判決,自難昭折服。


遇到仙人跳應如何自保


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而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陳述不得做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

然而,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面臨此種類似仙人跳的問題應該如何處理,畢竟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沒有影片可以證明當時是兩情相悅,就會變成各說各話。究竟遇到類似仙人跳的情形,應如何處理,依據律師承辦案件勝訴經驗以下幾點會是訴訟中的重要關鍵:

  1. 證據的保存:於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應盡可能的將雙方LINE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加以呈現,去說明其實兩方是兩情相悅或者只是援交,這是很重要的證據之一。
  2. 對質還原過程:在偵查中可以要求與被害人對質,於審判中可以對被害人進行交互詰問,畢竟對於事發過程,前後陳述不一,即可能增加無罪的機會。
  3. 輔助證明的蒐集:與律師溝通時,應盡可能回想,並告知當時狀況,例如:是如何前往汽車旅館,在哪一間汽車旅館。這邊可以調取上車處的路口監視器、旅館的監視器,用來輔助證明並非強迫女方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

最後,女生稱自己遭受性侵時,警方會帶同女生前往性侵保護中心,讓專業醫療機關就女生陰道處、外陰部等地方進行專業認定,判斷私密處是否有受性侵之痕跡。此證物將來也會是地檢署、法院審理時之重點,於此部分要判斷是否為陳舊性的痕跡,以免在訴訟中此證據做為被告不利的認定,而增加有罪的風險。

面對這樣的爭議,一定要冷靜處理,畢竟在地檢署或法院認定事實時,多少會有成罪風險存在,此處涉及的法條可能有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7條乘機性交罪(即俗稱的撿屍)一定要與律師共同就案情抽絲剝繭,盡可能找出對我方有利之事實,加以說服檢察官或法官,畢竟訴訟沒有保證一定勝訴或敗訴,本所承辦訴訟之經驗,面臨此種證據面可能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本所都會積極的將不利證據的影響降到最低,並且呈現對我方有利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與當事人、檢察官、法官等一起努力還原,並維護被告在法律上無罪推定的權利。


本所案例分享

 
小德與小憶於網路交友聊天認識,因小憶有經濟上的困難,小德遂提議性交易,雙方約定好價金後,相約至定點,並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幾日後,小憶帶著友人一同前往警局報案,指控小德那日為脅迫進行性行為,且並無收取相關性交易費用,一旁友人亦出面佐證小憶於那日後的狀態與轉述的經過,後續法院即判決有罪。

然經本所調查研究後發現,所有監視器畫面顯示結果與小憶所述不同,且案件中藏有大量疑點,小憶也有足夠的時間對外求援,但仍然沒有相關作為,全案僅憑友人的聽取小憶的轉述作為證據,沒有其他的補強證據,顯然違反證據裁判主義。而且原判決更有證據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均非司法實務見解所支持。
經本所有性騷擾調查專業、辦理性犯罪具豐富經驗的律師團隊共同辯護,所幸最終還以當事人清白,最高法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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