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 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羈押 羈押禁見 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


什麼是羈押?


羈押為在被告尚未經宣判有罪前,即將被告先行關押,雖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法院宣判有罪前,均屬自由之身,然為防止掩滅證據、逃亡或勾串其他被告與證人,以確保刑事偵查或審判之順利進行,有時法院需要裁定羈押,為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

羈押的定義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理解:

  1. 防止逃亡:在刑事案件的調查或審判期間,若被告有可能逃離司法管轄區域,羈押是一種有效的手段來防止其逃亡,確保被告能夠出席後續的法律程序。這是羈押最基本的目的之一,確保被告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隨時可被司法機關控制。
  2. 保全證據:羈押有助於防止被告湮滅、偽造或篡改證據,以及防止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供。這對於案件的真相調查和司法審判至關重要。若沒有羈押,被告可能會利用自由之便,對案件證據進行不利於公正審判的操作。
  3. 確保社會安全:對於有重複犯罪可能性或對社會造成重大危險的被告,羈押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保護社會安全。這一點特別針對那些過去曾犯下嚴重罪行且有再犯風險的被告。

從法律的角度看,羈押是一項嚴重限制個人自由的措施,因此必須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正當程序,這不僅僅是對被告的自由進行限制,主要在保障刑事案件調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並確保社會的秩序和安全。不過由於羈押對個人自由的重大影響,它應被視為最後的手段,並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在其他較輕的替代措施無法達到相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考慮羈押。


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羈押是一種嚴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我國,羈押又可分為兩種類型:一般性羈押和預防性羈押。這兩種羈押類型在適用條件和法律依據上有著不同的標準和要求,統整如下表:

類別

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

適用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1項

主要目的

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防止被告逃亡或干擾證據

預防被告再次犯罪,保護社會安全

適用條件

  1. 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2.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串供之虞

  3. 涉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1. 被告涉及法律列舉的特定重罪(如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放火等)

  2. 有高度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可能性

決定標準

法官訊問後,若認為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條件,且非羈押不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則可裁定羈押

法官訊問後,若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的高風險,則可裁定羈押

實施例外

當被告具備特別理由或情況,如健康問題、特殊家庭責任等,法官可考慮不實施羈押

在無法有效預防再犯的情況下,法官通常不會採用替代措施,但仍需審慎考慮羈押的必要性



什麼是羈押禁見?

羈押禁見,顧名思義,指的是在羈押期間禁止被告與外界的通信或接見。通常情況下,被告在羈押期間仍然享有一定的權利,包括與家人、朋友通信或接見,這是維護被告基本人權的一部分。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如果允許被告與外界接觸。

羈押禁見的原因

羈押被告遭拘禁於看守所時,原則上仍然得與外人接見、通信,但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能裁定羈押禁見:

  1. 防止證據湮滅或篡改: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可能會利用與外界的接觸來湮滅、偽造或篡改證據,法院可以決定實施羈押禁見,確保刑事案件的證據完整性和真實性,防止被告破壞司法公正。
  2. 防止串供:當被告與案件中的其他涉案人員(如共犯、證人等)有可能通過通信或接見來串供,從而影響案件的調查和審判時,法院也會考慮實施羈押禁見,這是為了防止被告和其他人員之間達成一致虛偽口供,從而誤導司法機關的判斷。


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實施羈押禁見的決定權在法院,一旦法院決定實施羈押禁見,被告在羈押期間將被限制與外界的所有通信和接見。唯一的例外是被告的律師,律師依然有權在羈押期間會見被告,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而律師在這一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不僅負責為被告提供法律建議和辯護,還是被告在羈押禁見期間與外界的唯一聯繫人。律師可以通過會見被告來了解被告的狀況,並將相關信息傳達給被告的家人或進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羈押禁見對被告的影響是深遠的。被告在羈押禁見期間,無法與外界聯繫,這不僅影響其心理狀態,還可能對其法律防禦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法院在決定是否實施羈押禁見時,必須謹慎考慮,確保此措施符合比例原則,並僅在必須的情況下才予以適用。如遇親友被羈押禁見,也建議盡快委請律師至看守所面見親屬,不僅透過律師知悉親屬在看守所內需要什麼用品之外,更需藉由律師與被告皆見之機會,整理出相關事實,以便後續偵查與審判程序之辯護。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羈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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