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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臺灣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主要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來規範,而近來全球最為關注的則是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2016年4月27日所通過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