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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法院宣判有罪前,均屬自由之身,所以羈押為嚴重侵害人民自由之處分,在被告尚未經宣判有罪前,即將被告先行關押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關於證人得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呢?
突然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或是接到警方的來電,要求我們到警局進行警詢筆錄。這樣的情況往往讓人感到意外甚至困惑。了解警局通知書的含義、警詢筆錄的合法過程,可以幫助民眾冷靜應對。